出招! 国民党列《党产条例》10大违宪违法争议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8月12日生效,「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也在赶在8月31开始运作。面对党产交被追讨,国民党主席洪秀柱1日表示,已经在今天提出10大争议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期待司法院大法官能主持正义,受理声请并及时作出解释,以维护政党政治及民主政治的正常发展。
洪秀柱9月1日在秘书长莫天虎、文传会主委周志伟、考纪会主委刘汉廷及律师叶庆元的陪同下,召开「违宪违法条例、台湾人民公评」记者会;她指出,党产条例是不伦不类的立法,违宪的条文太多,有法律界人士戏称此条例是一部「法律违宪大全」。
洪秀柱强调,对于违宪违法、为清算斗争而立法的《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国民党经过研究分析,为了民主政治的正常发展,一定要发出正义的呼声。随后,叶庆元与刘汉廷再分别就《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违宪违法的部分归纳出10点说明,及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的违宪违法争议,做出详细分析。国民党列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10大违宪违法争议:
1. 条例第5条、第6条及第9条,侵害政党组织自主权及财产处分权,违反政党自治原则,影响政党存续,抵触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
2. 条例第4条第1款及第5条、第8条及第9条规定违反「禁止个案立法原则」。
3. 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仅针对「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之政党,实质上系针对单一政党(即国民党),违反平等原则。
4. 条例第5条以「推定」之方式,将政党多数财产先认定为不当党产,使受不利处分之政党承担举证责任,此不当之举证责任转换并形成对财产权之限制,有违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
5. 条例第4条第4款,以不明确之「政党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用语,认定政党之财产为不当取得,并进而予以限制,违反法明确性原则。
6. 条例第4条第2款,将附随组织纳为条例之规范对象,同法第10条复规定,对政党申报不实之财产即推定后认定为不当取得,目的及手段显不相关,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7. 条例第3条及第5条规定对政党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财产予以规范,且排除其他法律权利行使期间之规定限制,违反法安定性原则下之不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
8. 条例第11条,授权处理委员会得于无法院搜索票之授权下,为无令状搜索,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9. 条例第2条及第3章于行政院下设置党产处理委员会,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之限制,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4项规定,且其职权凌驾监察权及司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10. 条例第5条、第6条、第8条及第9条,过度侵犯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之财产权,违反比例原则。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主委顾立雄。 (图/张暐珩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