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条例》针对国民党立法、调查 大法官:通通合宪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司法法官于28日针对《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简称党产条例)是否违宪做出释字793号解释,最后宣告完全合宪。其中有争议的该法针对国民党立法有违平等原则?追诉国民党及其附随组织之财产有违法律保留原则?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党产会调查、听证等权力有为权力分立原则?大法官宣告,全都合宪。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明释字793号不当党产条例案。(图/记者林敬旻摄)

本案因民进党政府2016年通过《党产条例》后,并成立「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简称党产会)。党产会随即对国民党与其下的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等,做出多项处分。国民党等组织则打起行政官司反制,案件均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审判北高行法官认为《党产条例》多条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明确性、比例性等多项原则,因此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受理后,决定召开宪法法庭公开辩论,并做成释字793号解释。本号解释宣告《党产条例》所有条文并无违宪,颇令外界惊讶。而大法官在解释理由书中,认为我国在1987年7月15日解严前,「总统权力明显扩大」、「致使中国国民党事实上长期立于主导国家权力之绝对优势地位」。

在这个前提之下,大法官认为解严后「政党因当时之党国体制,或于非常时期结束后,凭借执政优势,以违反当时法令,或形式合法实质内容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国家或人民取得财产,并予以利用而陆续累积政党财产,致形成政党竞争机会不平等之失衡状态。基于宪法民主原则保障政党机会平等及建构政党公平竞争机制之义务,国家应采取回复或匡正之措施,以确立宪法所彰显之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价值。」

所以声请理由质疑《党产条例》由法律位阶规范制定,是否违反宪法保留原则?大法官认为「《党产条例》目的在调查及处理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不当取得之财产,其相关规范并不涉及违宪政党之解散,纵涉及政党财产之移转、禁止事项,亦未剥夺政党赖以存续、运作之财产(如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或竞选费用补助金等),自非宪法所不许。」

另外声请理由提到《党产条例》是否针对国民党而违反平等原则?大法官认为在《党产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下,确实「会发生事实上系以中国国民党为主要受调查及处理之对象。」但大法官也认为,「中国国民党于长期执政期间,经由拨归经营日产、行政院及各级政府机关之补助、转帐拨用、赠与等方式,以无对价或不相当之对价取得财产,或经政府准许党营事业特权经营特定业务等途径,取得大量资产,致其在透过选举争取执政机会上,与其他政党相较,仍拥有不公平之优势竞争地位。此等不当取得之财产,自应予以回复,俾建立政党得为公平竞争之环境,以落实转型正义。」

至于声请理由认为《党产条例》规范的「附随组织」不够明确,大法官回答「政党实质控制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或机构,虽属独立存在之组织,但其与特定政党间之前述密切关系,应为其等所充分知悉。」而《党产条例》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大法官认为这些政党取得的利益「系源自戒严动员戡乱之非常时期下党国不分威权体制,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大有扞格,其信赖自不值得保护,不生信赖保护之问题。……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尚属无违。」

另外党产会有调查、听证等权力,是否违反司法、立法、行政的权力分立原则,大法官则说「立法者以《党产条例》之特别立法……乃依据事物属性所作合于国家机关特性之分配,且相关人仍得依相关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并未排除司法之审查,自未侵害司法权作为适法性终局判断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机关而使机关彼此间权力关系失衡,故……尚无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中)、司法院发言人张永宏(右)、大法官书记处长许辰舟(右)。(图/记者林敬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