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指党产条例 迟滞陆民主转型
台大社科院13日举办「党产条例释宪案对民主法治的冲击─重建还是解构?」研讨会,台大政治系暨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黄锦堂(左)、东吴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董保城(右)受邀担任主讲人。(杜宜谙摄)
8月28日大法官做出793号解释,认定《党产条例》合宪,台大公共事务研究所与理律法律事务所昨举办「党产条例释宪案对民主法治的冲击;重建还是解构?」论坛,与会学者对《党产条例》和793号解释提出诸多批评,前大法官汤德宗更直言,党产条例的「示范」,恐将迟滞大陆民主转型。
汤德宗指出,《党产条例》是奇葩的立法,公然溯及既往,还以民主法治国标准,评价行宪前的行为,而且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一再使用推定作法,授予行政机关通常法院才有「保全处分」权,且排除「法安定性」原则,相关资产受让人(第三人)还会遭到无穷追索。
汤德宗也说,《党产条例》虽然空前,但恐不会绝后,试想若未来国民党重新执政,是否也要有样学样的立法?大陆看到台湾的经验后,习近平还会想学蒋经国推动民主化改革吗?如果哪天中共转型后也会被清算斗争,他还愿转型吗?台湾这样做恐将迟滞大陆民主转型。
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李念祖提醒,应注意多数暴力的问题,《党产条例》制定时偷偷转变了概念,将政治道德上的不当转变认定为法律上的不法。美国宪法上有诸多对抗多数暴力机制,包括三权分立、两院制国会、禁止国会针对个案立法或溯及立法、司法独立,793号解释却忽视对抗多数暴力的重要性。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林三钦质疑,党产会既非独立机关,成员又由行政院长任命,能超然行事?所以应把不当党产认定提升为法官认定。台大政治系教授黄锦堂也指出,德国不当党产处理组织是让各党派参与,党产会也应有在野党成员。
台大公共事务研究所所长陈淳文指出,793号解释最大问题是用司法来界定历史,因要有公正中立的基础,须存第三者角色,但法官面对历史,很难真正落实第三者角色,所以不宜由法官处理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