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指党产条例 迟滞陆民主转型

台大社科院13日举办「党产条例宪案民主法治冲击─重建还是解构?」研讨会,台大政治系暨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黄锦堂(左)、东吴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董保城(右)受邀担任主讲人。(杜宜谙摄)

8月28日法官做出793号解释,认定《党产条例》合宪,台大公共事务研究所与理律法律事务所昨举办「党产条例释宪案对民主法治的冲击;重建还是解构?」论坛,与会学者对《党产条例》和793号解释提出诸多批评,前大法官汤德宗更直言,党产条例的「示范」,恐将迟滞大陆民主转型

汤德宗指出,《党产条例》是奇葩的立法,公然溯及既往,还以民主法治国标准评价行宪前的行为,而且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一再使用推定作法,授予行政机关通常法院才有「保全处分」权,且排除「法安定性」原则,相关资产受让人(第三人)还会遭到无穷追索。

汤德宗也说,《党产条例》虽然空前,但恐不会绝后,试想若未来国民党重新执政,是否也要有样学样的立法?大陆看到台湾经验后,习近平还会想学蒋经国推动民主化改革吗?如果哪天中共转型后也会被清算斗争,他还愿转型吗?台湾这样做恐将迟滞大陆民主转型。

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李念祖提醒,应注意多数暴力问题,《党产条例》制定时偷偷转变了概念,将政治道德上的不当转变认定为法律上的不法美国宪法上有诸多对抗多数暴力机制,包括三权分立、两院制国会、禁止国会针对个案立法或溯及立法、司法独立,793号解释却忽视对抗多数暴力的重要性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林三钦质疑,党产会既非独立机关,成员又由行政院长任命,能超然行事?所以应把不当党产认定提升为法官认定。台大政治系教授黄锦堂也指出,德国不当党产处理组织是让各党派参与,党产会也应有在野党成员。

台大公共事务研究所所长陈淳文指出,793号解释最大问题是用司法来界定历史,因要有公正中立的基础,须存第三者角色,但法官面对历史,很难真正落实第三者角色,所以不宜由法官处理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