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 立院三读最重判5年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最重处5年有期徒刑 。(图/记者黄子倩翻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草案,明订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则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会4月8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三读条文明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在2019年5月31日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规定意旨,其中「肇事」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应该自解释公布日起失效。

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轻微个案构成显然过苛处罚,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这部分自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