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者福音!立院三读 开车撞死人无过失 逃逸可减轻或免刑

国一南下杨梅段,日前一辆西瓜货车遭追撞,结果肇事驾驶弃车逃逸。(姜霏翻摄/本报资料照片

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指现行肇事逃逸刑责不符「罪刑相当原则」,对此,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法》185之4条修正案,将昔日肇事逃逸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改为「致人于伤而逃逸」改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最多可少掉2年刑期;同时,若致人死伤逃逸但无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由于这项修法,是否将变相增加肇事者选择逃逸的动机,后续效应值得关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民国108年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指出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关「肇事」部分,除了将「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列入范围,对于「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也构成「肇事」,这部分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同时,该刑责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法定刑,对犯罪情节轻微者无法裁定易科罚金,这对情节轻微个案显然是过于严苛,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因此,自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换言之,在今年5月底前,相关《刑法》必须顺应大法官解释进行修正。

对此,行政院日前提出修正草案,送请立院朝野审议完毕后,于今天送院会顺利完成三读。

根据新修订内容,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从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则维持现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引起争议的是,新修正案也明订,「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换言之,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事后若被判定在车祸中没有过失,则可从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由于现实中,车祸的发生,一旦被害人死亡,事后就得仰赖现场目击者、周遭监视画面,才能厘清事故真相。而肇事者在意外发生后,若选择逃逸,依照人性,往往就会在能力范围内,湮灭一切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换言之,一旦肇事者在车祸发生当下,判断现场没有目击者,周围也没有监视器,就可能因此此次的修法,而提高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选择逃逸最多能获得「全身而退」的机会,即便事后遭逮捕,也可利用现场证据不足的机会,争取免除肇逃的刑责。

因此,当法案读后时力立委邱显智提出忧虑。他表示,此次修法只处理刑度,但他认为修法的核心,应该是进一步要求肇事者在车祸发生后留在现场,并完成救护的义务;否则,目前台湾每年因车祸死亡逾3千人、数十万人受伤,甚至有孕妇因货车司机肇事逃逸而变成植物人,盼朝野能进一步推动更周延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