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士男肇逃/刑责不只有过失致死罪
新北市邓姓男子14日驾驶宾士汽车于板桥区撞死肉商蔡姓男子,后弃置其车逃逸,借住友人杨男租屋处,经警埋伏,今凌晨两人皆遭逮捕。
警方在邓男身上搜出安非他命1包,重逾10公克,讯后将邓男依杀人罪、肇事逃逸罪及毒品罪嫌移送,而杨男经查则为毒品通缉犯。
邓男主观上对于撞人行为有无犯意尚未可知,若有故意,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若为过失,由于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伤的事实而逃逸,则可能构成同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第185条之4的肇事逃逸罪竞合。
但如果邓男是故意撞人后逃逸,逃逸为其故意杀人后的逃亡行为,依照实务见解,不会认为成立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而仅会构成杀人罪。
另毒品罪嫌,纵行为人携带二级毒品未逾越20公克,仍构成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1条第2项持有第二级毒品,未来仍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