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有教化可能,法官说了算?

▲台大宅张彦文砍杀女友47刀,因其「有教化可能性」,经法院判决免死,引起大众对于「有教化可能性」的争议。(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台大宅王张彦文砍杀女友47刀一案因「有教化可能性」,经法院判决免死,又再度引起社会大众对于「有教化可能性」的争议。近年来,以有教化可能性而轻判的案子愈来愈多,什么是有教化可能性?它有何理论根据?教化可能性又是怎么认定的?

刑罚量刑基准规定在《刑法》第57条,该条规定量刑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被告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10款事由最高法院约莫自2013年起,参考日本实务所建立的「永山基准」(Nagayama Creteria),认为死刑判决应审酌被告有无教化可能性,并且应依盘点存货」的方式来逐一审查有无教化可能性,让被告以「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若审查结果认为有教化可能性,则判决书内容会呈现「矫治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若认为无教化可能性,判决内容则会出现「无教化之可能、有永久隔离之必要,与求其生而不可得」等文句

最高法院所言的「(无)教化可能性」,系指「对于被告加以教育、转化或矫治,使其改过向善,并因而不得以剥夺生命权将之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状况,其内容其实隐藏了「矫治可能性」(correctibility)、「(再)社会化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socialization)、「再犯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peating offense)等三个概念。但这些都是极为抽象的概念,是要透过被告过去与当下的行为,去预测他未来的人生、未来的可塑性?但要调查哪些项目才能够判断一个人未来的改过迁善的可能性?又是否真的能够全面否定一个人完全没有教化可能性?真的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一个人毫无改善可能性吗?这些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不像DNA鉴定般有客观性,而且带有鉴定者本身的主观意识,与鉴定是要凭借鉴定者的特别知识经验才能做的要件,并不全然相符。因此,就目前的实证科学要来证明有无教化可能性,仍存在很大的疑问,所以有人说根本是用「猜的」,和卜卦没什么不同。

也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标准,所以目前实务判决有无教化可能性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的说是临时起意,不是预谋杀人,或者被告年纪尚轻、无暴力犯罪前科、在校时成绩优良、屡获记功嘉奖、犯罪后深表悔悟,以及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赔偿,抄佛经回向死者等,都具有教化可能性。但以年纪尚轻认为有教化可能性,那老年人就该判死吗?不是说「活到老学到老」吗?以在校时成绩优良、屡获记功、嘉奖就认为有教化可能性,那么在校成绩差,就是冥顽不灵、不堪造就?以非预谋、无暴力前科认为有教化可能,那贪污、诈欺等智慧型财产犯罪,愈聪明反而愈不会被判死刑?犯罪后有悔悟,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赔偿,抄佛经回向死者,这已经是犯罪后态度的问题,再作为有无教化可能性的认定基准,是否有重复评价?况且,有时候只是为了求得免死,不是真心悔悟,怎么区分?短短几个小时的面晤会谈,就可以得出有无教化可能的结果?最后还不是法官说了算。

蔡京京母案共犯曾智忠,法官以他就学时操行良好,任职时有多次嘉奖、记功,认定有教化可能而改判无期徒刑。

事实上,法官愈来愈不愿意判处死刑?主要是因为我国制定两公约施行法,及引进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缘故。虽然两公约没有说不能判死刑,但规定死刑之适用应限于「最严重之罪行」,且依「比例原则」,「罪」与「刑」之间要相当,「最严重之罪行」是判处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要被告有教化可能,就应该优先考虑科处无期徒刑,否则罪刑就不相当,判处死刑的条件就不充分。

再说,现代刑罚的目的不是只有应报与吓阻,而是强调再社会化的特别预防,是要让加害人愿意认错并承担责任,借此来消弭被害者的伤害,满足被害人的需求及解决社会冲突。但我国目前还有死刑的规定,社会大众仍有高达八成以上不赞成废除死刑,在「教化可能性」并没有客观判断标准的情状下,以「教化可能性」来做为生死决定的界限,恐怕隐含死刑宣告与否是审判者死刑存废理念价值观的展现,也只会造成被害者家属与加害者间更大的误解和伤害,对已经造成的裂痕更没有修复的可能。

量刑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量刑基准,仅有司法院数年前开始建置的量刑资讯系统提供参考。自从该系统建立后,多数法官在量刑时也多会加以参考,从中择取一个适当的刑度,做为量刑的基准,所以该系统确实也发挥某种程度的事实上拘束力,多少也避免裁量滥用的情形发生。

但就目前以教化可能性做为决定生死的判决,数目不多,还无法依据这些判决得出可供遵循的标准。而废死与否争论已久,这次司改国是会议一开始更摒除了废死的探讨,然而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重大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死刑存否的问题,是重大的治安指标,攸关人民对于司法的信赖度,不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官不想判死的心态下,各种千奇百怪的判决理由层出不穷,只会让法官背负原罪,斲伤司法公信力,继续让司法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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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