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单亲妈杀幼子判死难道没有教化可能吗

▲前些日子发生的单亲妈勒毙子女遭一审判死,引发讨论,到底法官判死及有无教化可能的判断基准在哪?(图/视觉中国)

前些日子,新北地院将一件吴姓单亲妈妈童军绳勒毙2名幼子的案件判处死刑,引起社会一阵鞑伐辩护律师迳呛「法官冷血,莫此为甚」,艺人隋棠发文直指「法官搧了所有为孩子拚命的母亲一大耳光!」之后却有吴女朋友在脸书发文,描述吴女犯案前整天睡觉不工作,每天浑浑噩噩,结交男友只想依靠男友供养,兄嫂不时帮忙照料2名幼子,自己并非真心疼爱小孩等……,剧情急转直下,让人雾里看花。但从法院判决书里的叙述,似乎可看出一点犯案端倪「……仅因生活压力……被告所为仅在宣泄其心中对生活状况之不满情绪……」。没有人有任何权利可以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即使父母生活再怎么不顺遂,也无权杀死小孩。

单亲妈妈生活经济压力一定很大,在外租屋独自扶养两个孩子长达7年之久,孩子都上小学了,后来还与兄嫂共租房子,经济压力变小,兄嫂不时帮忙照料两个孩子,最难熬的时段都已经过去了,还有什么值得抱怨的。没有人的生活是无波折的,吴女以生活压力大,藉剥夺两名幼子的生命来宣泄其心中对生活状况之不满,纵使判处一百次死刑,应该也不为过,但撇开情绪性的言语,吴女非死不可吗?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刑罚终极目的已从旧有的应报思想观念,转化为矫正教化功能,亦即对于犯人的教化矫治应优先于死刑应报的考量。近来司法实务见解,对于死刑判决也纷纷强调,要审酌「有无教化可能性」,但新北地院的判决「吴女虽为单亲,但岂能因为生活不顺而擅自剥夺小孩的生命权,更造成家属无法挽回的伤痛,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实不能宽贷,且吴女所犯为最严重之罪,犯后毫无悔意,甚至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及认错,若未永久与社会隔离,重返社会之际恐再因情绪问题,以相同手法伤害他人生命」等语,多在强调吴女行为的恶性,并未对其「有无教化可能性」有所着墨。

吴女离婚后独自扶养2名小孩,长达7年,前夫是否已经善尽对于小孩的照顾责任?还是离婚后,因为没有争取到监护权就撒手不管,任由小孩跟着妈妈自生自灭?从判决内容看来,前夫确有支付小孩生活费,只是逐渐减少,夫妻对于小孩原本就有扶养义务,离婚后未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并不能免除扶养义务,那为什么不去深究前夫给付的生活费用是否正常?是不是所有的生活重担都压在这位单亲妈妈身上?

吴女在审判中陈述,「这7年来都是伊在养他们两个小孩,伊今天要带他们一起走,因为伊觉得这7年来,伊被看低了,伊独自一个人面对所有的舆论压力与各式异样的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顺遂。伊会觉得为什么这两个小孩,这7年来都是伊自己,他们生病时候、不舒服的时候,都是伊自己一个人在顾,伊24小时去哪里都要顾着他们,伊完全没有自己的自由」,这段话,法官将其解释成吴女在「正当杀子」的事由,但这可能才是杀子的真正原因!

很难想像,天底下有几位母亲可以狠下心来动手杀害自己怀胎十个月才生下的小孩,何况,判决书里还叙述幼年子女对吴女深厚的孺慕之情,那么吴女动手之际内心承受了多大的煎熬?吴女到底有多大的仇恨委曲,是要对前夫报复吗?为什么三翻两次非将幼子杀害不可?

照顾小孩7年来一点自由都没有,社会福利单位没有适时的提供急难救助系统,让这位单亲妈妈成为弃民,一点喘息的机会都没有,难道没有一点责任?政府少数的生活补助,够让他们填饱肚子吗?除了填饱肚子外,还能够让他们去实现最卑微的生命需求吗?相较于实务其他判决,仅仅以「被告求学成绩好、工作表现佳」等荒诞不经的事由,来充当「仍可教化」的理由,这样就判处死刑,实在难令人心服

古人有云「宁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处,任其死」,欧阳修在《泷冈阡表》里说「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死刑是「杀人偿命」的报复心态,可以大快人心,但未必就能够匡扶正义、弥补损害。逝者已矣,再多的责备、报复,也不可能让逝者重生,只希望这个案子能敲醒社会的冷漠警钟,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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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