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羁押」草案违宪 被告可请保全监视自己代替羁押

▲取代羁押,司法院拟让被告请保全盯自己。(图/资料画面示意图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为防止重大案件被告判决有罪后落跑,法务部推动《刑事诉讼法》「有罪羁押」修法草案,只要被告遭判刑3年以上有罪就羁押,但司法院28日提出法官解释有罪就羁押违宪,并附上有罪改判无罪的数据,质疑若有罪就押,日后冤狱赔偿会赔不完,不过为加强防逃,现正也研拟未来加入禁止脱产、限制每次提领存款金额,或由被告自费聘保全阻止潜逃等措施

法务部22日指出,有罪被告接二连三逃亡,不是个人问题,是制度出问题,因此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订被告宣判时强制到庭聆判,否则就通缉,且判有刑超过3年就应当庭羁押,防止被告逃亡。

对此,司法院刑事厅长蔡彩贞28日指出,大法官第665号解释,羁押是一种提前的刑罚,涉犯5年以上重罪不能是唯一羁押理由,必须有串供、灭证或逃亡之虞才能羁押,亦即判有罪就押或重罪羁押都违反宪法保障人权。她也提出统计数据,102年至105年5月一审判有罪后潜逃的比率约1.50%;二审判有罪落跑的是0.07%;判决定谳后落跑才大增至16.7%,因此不认同一审判有罪羁押。

蔡彩贞说明,一审判有罪、二审判无罪的人数近6年有151人至616人;二审判有罪但三审改判无罪的有42人到214人,如果这些人在一审判有罪就押,恐都会构成冤狱赔偿;司法院认为可以在现行的代替羁押防逃措施,加进由被告自费聘用保全监督防逃,或法官命令被告不得变卖财产,或下命令限制每日提领存款现金金额,增订可以使用电子监控罪名,例如增加贪污罪、违反证交法等,与现行的重金交保、定期派出所报到、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等结合防止潜逃。

对于被告自费聘用保全阻止潜逃的新招,遭质疑保全是被告花钱请的如何监督被告逃脱?蔡彩贞表示,因为被告向法官保证不会潜逃,那就找保全盯人防逃,但费用由被告自付,国外已有实施成功的案例,但如何让保全执行盯人防逃任务不会放水,还要研拟实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