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机制 法务部建议判刑3年以上者 当庭羁押
近年来,因一再发生重罪被告弃保潜逃事件,严重伤害司法公信,立法院正修法增订「防逃机制」,法务部建议修法增订被告有宣判时到庭义务;判处3年以上徒刑时法院应当庭羁押,以预防逃亡;若裁定保释可附加定期报到、禁止处分财产等处分,若违反法院命令时,可考虑另科以刑责等。
法务部指出,近年来不断发生法院判决有罪之被告弃保潜逃事件,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各界多指摘系相关机关未尽防逃职责所致,但所谓防逃机制不具强制力、不能拘束被告自由,只能目视观察、跟踪尾随,被告只要进入人潮众多之公共场所,轻易即能躲藏逃匿,为此,司法警察机关却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不但不能达成防逃目的,还严重排挤司法警察机关原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之业务,显然是高成本低效益之作法。
真正问题症结,系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所不足,例如规定宣判时被告不需到场,导致宣示判决沦为一可有可无之程序,宣判时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纵然判处重刑,也无法立即对该遭重判之被告羁押,就被告而言,宣判时可凭自己喜好决定是否到庭,一旦得知判处重刑时,自然心生逃亡企图,也因行动自由,可以从容策划逃亡。
法务部早于2005年间即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建构妥适有效之防逃机制,例如参考德、日、美等立法例,均明定被告到庭听判是其权利,也是义务,同时规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时,此时因被告逃亡风险增高,法院应接续审酌是否当庭羁押,可惜始终未获重视。
法务部今年3、4月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时,提出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订被告有宣判时到庭义务;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法院应当庭羁押,以预防逃亡;若裁定保释应视情形附加多样化替代处分(例如定期报到、禁止处分财产等),若违反法院命令时,可考虑另科以刑责等。此修法不但与德、日、美等先进法治国家立法例相同,亦能真正解决被告逃匿之问题,获与会专家、学者支持。
最后要强调的是,经判处重刑的被告(例如井天博判11年6月、李周全判8年、前年发生的台北市夜店杀警案共同被告等人经判8年至13年),表示法院已认定其犯罪情节重大,却仍得保释在外,行动自由,可逛街、看电影、喝下午茶,与未经起诉、判刑之人毫无差别,这岂是符合国民情感的司法制度?
当此类被告逃匿事件接连不断发生时,显然已经不是个案问题,而是制度结构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应尽速修正刑事诉讼法,阻绝被告逃亡潮,法务部再次呼吁各界尽速就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着手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