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监视都不行!《跟踪骚扰防制法》纳管8大类型 最重可羁押判5年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各界期盼的《跟踪骚扰防治草案》,政院版草案出炉,除了明确定义「跟踪骚扰」范畴,跟踪骚扰行为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若犯者携带凶器,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以下罚金。草案预计在22日的院会上通过。

另外,草案也引入预防性羁押制度,犯跟骚罪及违反保护令之罪,经法官讯问后,认定有反复犯罪之虞,得予以羁押,以遏止性别暴力。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表示,行政院密集排审中,会尽快处理,希能尽速早日送立法院审议。

过去警政署对「跟踪骚扰」(旧称「纠缠犯罪」)的界定相当严格,需经法定调查成立,且在1年内对同一特定对象进行骚扰等行为,才构成纠缠犯罪。此次修法草案拿掉「法定调查成立的性骚扰行为」等文字,明确界定「跟骚」的定义。

根据草案内容,「跟骚」是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使被害人生畏怖,足以影响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至于跟骚行为的界定,则有8大类型,内容包括:1.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踪。2.盯梢守候尾随特定人士住所或经常出入之场所。3.对被害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等。4.以无声电话空白信等干扰特定人士。5.过度追求、要求约会或其他追求行为。6.寄送物品影像。7.出示特定资讯。8.冒用名义订购物品或服务

为对受害者提出立即性的保护,草案第4条也规定,警察得「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可参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条等规定,于法院核发紧急保护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必要安全措施,或保护被害人及其子女庇护所医疗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