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重罪一定得羁押吗?

吴景钦

涉嫌八里双尸命案的四名共犯法院为一人羁押、三人交保的裁定,致引发是否纵放人犯的质疑。尤其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若涉及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无逃亡或湮灭证据之虞,亦可为羁押。则此案被告,既然涉嫌《刑法》第271条第1项的杀人既遂罪,在此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乎得为羁押才对。但问题是,涉及杀人重罪,是否就一定得羁押?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场合,一般总认为,其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性必高于其他犯罪,自有为羁押的必要。惟这只是基于一种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该有的人身自由保障。又在侦查中,所有证据与所犯之罪,尚处于找寻与摸索阶段,因此,法院在羁押审查时,就仅能根据检方所提供有限且片面的证据为判断,若法官未能严格把关,就易使检方以重罪为声押理由,来逼使被告自白。同时,在某些重大案件的场合,于面对舆论压力时,检察官亦可能将声请羁押,当成是回应民意的一种方式,却因此将压力转移给院方,若法官未裁定收押,势必得面对排山而来的指责,司法公信力也将因此受重击

而在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65号解释里,即明确否定仅以重罪,即可为羁押理由的正当性。并认为于此场合,检方不仅须证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应审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灭证据之虞,而有导致难以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之危险。甚且还指出,若仅因重罪即来为羁押,不仅使被告的防御权受到限制,而有违武器平等原则,更使羁押偏离防止逃亡与保全证据的目的本质,而使其成为先行刑罚手段,致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所以,八里双尸案的涉嫌者虽遭检方声请羁押,但在开审查庭时,检察官却提不出具体且明确的事证,以来证明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虽然于羁押审查时,检方无庸证明犯罪事实至「超越一般人合理怀疑」的有罪程度,而仅须提出有「相当理由」认定犯嫌重大的证据,即为已足。但于此案,不要说关键的杀人凶器血衣等,检方提不出来,甚且被怀疑是运尸工具汽车里,经采证鉴定的结果,亦无发现血迹与任何迹证,若仅凭所扣得的所谓「犯罪计划书」,即想来证实被告的犯行,不仅会因证明力极为薄弱,致未达于犯嫌重大的羁押门槛,将来亦难于对被告为诉追与定罪

总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即便遭侦查、起诉与审判,只要尚未遭有罪判决确定,其人身自由应与一般人无异。依此而论,羁押就不该成为防止被告逃亡与保全证据的最优先手段,而应是最后手段才是。也因此,此次法院裁定交保的处分,不过是在落实刑事司法对于人权的保障,侦查机关的不够积极与专业,以及检方声请羁押的草率性,恐才是该指责的对象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