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纵火男 公共危险重罪裁准羁押

法务部大厅被人丢掷汽油弹,地板上满是汽油渍。(张孝义摄)

法务部昨日惊传攻击事件,54岁男子李坤成,在法务部丢掷装有汽油的高粱酒瓶,当场被制伏逮补,检察官复讯后声请羁押,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开庭审理,认为李虽有感现今台湾经济情况不佳,对政府及法务部长的作为不满,为凸显他所认为政府执政无能情形才犯案,但所犯是公共危险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羁押必要,1日裁准羁押。

法官认为,李经讯问后坦承犯行,可认定他涉犯刑法第173 条第3 项、第1 项的「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是法定本刑最轻7 年以上的重罪,若未来果因该罪经起诉及判刑,则未来量刑显然不轻,经验上被告可预期的重罪,也常伴随高度逃亡可能性,以一般人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的基本人性,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

审酌李因有感于现今台湾经济情况不佳,对政府及法务部长的作为不满,为凸显他所认为政府执政无能情形,竟在法务部一楼大厅服务台前,先点燃汽油瓶外面的棉絮,再丢向服务台 前,于汽油瓶未燃烧成功后,再次丢掷另一瓶汽油瓶于服务台前,造成人心恐慌,危害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甚钜。

考量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后,认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较轻微的强制处分不足以替代羁押,不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及执行,有羁押必要,应予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