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没有放水吗?

吴景钦

就在壹周刊报导,特侦组对林益世案,恐有放水嫌疑致引发议论之际,最高检察署即公布起诉书内容,并针对各种疑点为一一解释,以昭公信。惟这真能解消外界对特侦组的质疑吗?

林益世与陈启祥,乃处于受贿与行贿的关系,此在学理上称为必要共犯,而属《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2款的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之相牵连案件,基于证据调查关连性便利性两者乃属不可分割,检方就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合并侦查与起诉。惟在此案件里,特侦组竟将两者为切割,而仅起诉林益世,并将陈启祥另案发交高检署为侦办,既罔顾诉讼经济,更无视于证据调查的共通性,若将来法院未将两者合并,不仅难以发现真实,更可能出现裁判歧异结果。也因此,如此罕见的起诉动作,不仅让人感到错愕与不解,更让人怀疑特侦组是否另有他图。

至于针对林益世受贿的部分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即在于被告是否具有职务上的权限,而得以之与收受利益间,形成一种对价关系。特侦组在此次起诉书里,再度沿袭扁案作法,而以实质影响力说,来为林益世具有职务权限的依据,甚至还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所涉及的洛克希德案判决,来加强其论证。惟就林益世所担任的立委职务而言,即便身兼党鞭,仍无具体的职务权限,若仅以其有立法折冲之权,就来认定其对行政机关公营事业具有实质影响力,致能决定任何事务,不免过于武断,更流于空泛,致有违罪刑明确性原则。而就林益世所担任的另一职务,即行政院秘书长来说,即便其夸口自我的职权,却不能因此遮蔽其仅是幕僚长本质,于法、于现实,皆难与总统日本首相的职权相提并论。所以,若特侦组执著于模糊的实质影响力说,而无更进一步的证据为职务权限之证明,必造成将来定罪上的困难。

更可议的是,针对特侦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其总数早已超出本案所收的6300万,就此部分,检方即以《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的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为起诉,并号称是第一起以此罪诉追的案件。如此的宣称,看似展现肃贪的决心,却暴露出此罪的大问题。因针对这些来源不明的财产,检察官理应追查是否为他案的收贿所得,若不为如此积极的作为,而直接以财产来源不明的轻罪来起诉,不啻捉小放大,致使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受贿重罪避风港

检察官诉追犯罪的公正性与决心,乃须展现于起诉书与将来的法庭论告中,欲借由发布新闻稿,而来对外界为释疑,不仅是画蛇添足,更让人有欲盖弥彰之感。毕竟特侦组是否放水,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