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没有杀人故意吗

吴景钦

北检对陈肇敏等人再为不起诉处分,江国庆之母已于9月6日上午提起再议,只是此次不起诉的理由,仍是围绕着罪证不足致不能适用杀人重罪追诉权时效已过打转,与第一次的不起诉并无不同,则高检署在面对此次的再议审查时,若未能摆脱法匠思维,而仍维持北检的处分,只会使江妈妈继续在暗地里哭泣。

江国庆遭指为被告的当时,以陈肇敏的司令身份,自不可能亲自参与侦查,且也不会笨到以书面的方式,要求这些反情报人员刑求,甚且此案尚经军事检察官的起诉与军法官审判,何能说陈肇敏等人与江国庆之死有关连?因此,就如北检的不起诉理由所言,此等人员即便有贪功冒进之实,却也难证明有致人于死的故意。

惟在1999年之前,军事审判权乃被归属于统帅权之下,军事法院与军事检察机关不仅同隶属于司令部,而形同审检不分,且所有的起诉书与判决书都必须于事前送司令核阅。再加以当时的军事审判,在采取一审一覆判的速审结构下,不仅程序粗糙,更缺乏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若再考量斯时的《陆海空军刑法》第87条第1项,对于强奸妇女乃唯一死刑的规定,则只要任何军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认罪并遭起诉,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江国庆冤罪的造成,陈肇敏虽未直接参与,但以其司令地位,却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具有实质与绝对的决定权限,这也代表,只要其一声令下,整个军事司法体系即会依其意志而行,而将江国庆送上断头台。若果如此,真的能说陈肇敏及其部属无杀人故意,也与冤死无关吗?

由于检方不认为陈肇敏等人,有杀人故意且与江国庆之死无因果关系,以致于无法适用杀人、滥权诉追致死或私行拘禁致死等重罪,而仅能成立较轻的滥权诉追或私行拘禁等罪,则在此等犯罪的追诉权时效,于旧刑法时代仅为十年下,检方自可以时效已过为不起诉处分。只是江国庆在1997年,早已被草草枪决,其家属虽在事后,到处为陈情与申冤,但由于相关人等,不仅仍在其位,更有因此爬升至高位者,自可以其影响力,去想尽办法为掩饰,甚至阻碍冤罪的重启调查。而就算家属对此等人员提起滥权追诉等罪的告诉或告发,但在冤罪未能洗清之前,也无法证明有此等罪行的存在,承办检察官亦必在罪证不足等因素下,以不起诉处分或行政签结为终。如此的诉追障碍,只要这些人仍在位,不仅冤罪难伸,追诉权时效也难有不过之理。

也因此,为了避免时效制度成为不法者的保护伞,则在去年江国庆已被证实是冤罪之前,对陈肇敏等人的犯行,不管认定是属何种罪名,其追诉权时效皆不应开始起算。原因无他,正在于这种结构性的政府犯罪,所必然的集体掩饰不法,以致于产生诉追障碍,自不能因此使追诉权时效进行,而得以让这些人轻易逃脱法律制裁

造成江国庆冤罪的犯行,乃属于一种典型集体性与结构性犯罪,实无法将每个人的罪行为切割,否则就可能造成责任分散,致陷入人人无责的困境。检方若不能清楚看穿此类犯行的特性,反处处为此等人找寻有利的法条解释,只会使这些手沾血腥的公务员,可以躲在国家机器之后,而来免除一切的刑事责任,这绝非身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所该有的作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