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检不上诉 多名企业主与陈幸妤无罪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针对二次金改案,最高检察署2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检察总长黄世铭召集特侦组全体检察官深入讨论后,因查无具体违背法令,碍于速审法,全案不再上诉。

二次金改案共有被告21人,一审时,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无罪,10月13日二审宣判逆转,高院合议庭认定陈水扁利用总统实质影响力介入金控并购,改判陈水扁18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9年、并科罚金1亿8千万;吴淑珍贪污及洗钱被判刑11年、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1亿200万元;马永成帮陈水扁到国泰金控向蔡宏图拿钱,居中协调金控合并事宜,依贪污共犯判8年、褫夺公权6年。

其他被告企业负责人方面,元大金控前总经理马维建和元大证前董事杜丽萍依洗钱罪各判8月和3月,均为缓刑2年,其余企业主被控助扁洗钱,二审认定主观上无洗钱犯意,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最高检新闻稿表示,对于二审有罪判决部分,尚无违背客观存在经验法则论理法则等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具体违背法令情形;在无罪部分,则碍于刑事妥速审判法上诉第三审的限制,决定全案不予上诉。

检方决定不上诉后,二审洗钱获判无罪的蔡镇宇、侯西峰吕泰荣吕和霖陈幸妤马志玲辜仲莹邱德馨郑深池吴澧培李明贤等人确定全身而退。

特侦组研讨意见如下:一、国泰金控合并世华银行部分特侦组经研析结果认为:国泰金控合并世华银行判决有罪部分,二审判决内容不论总统职权之论述、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职务上行为之解释、陈水扁介入之事实及与蔡宏图交付金钱对价关系之认定,均大幅引用特侦组所提之上诉理由,查无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之情形,故不予上诉。至于不另为无罪谕知之部分,依速审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099号判决意旨,仍应以有无速审法胪列之事由,即:判决所适用之法令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判决违背判例,为审核有无上诉理由之标准,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至第379条、第393条第1款规定,则不适用之,经查此一部分并无速审法所列之上诉第三审事由,而不予上诉。

二、元大证券合并复华金控案部分(一)有关2亿元贿款部分意见1、原审判决对于「职务上行为」之认定,与本署上诉理由大致一致,亦采关连性理论,原审判决除采本署上诉理由所主张之「从宪法观点论之」、「自刑事实务观点论之」之内容,作为认定理由外,亦进一步例举被告陈水扁接受三立电视台主持人郑弘仪专访内容、龙潭地案陈敏薰案等作为实证说明。2、原审判决认定之犯罪事实与起诉之犯罪事实亦几近一致,仅将国民党欲出售华夏公司,洽得亚太梧桐私募基金及有关吴杰担任土地银行转投资复华金控股权代表、复华证金副董事长部分删除。3、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之理由与本署上诉理由几近一致,认同本署上诉理由所主张:被告陈水扁于本件合并案所为介入行为,属总统职务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