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署决定不上诉 浩鼎案无罪确定

台湾高检署决定不上诉,浩鼎案无罪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等5人被控内线交易案,经一、二审都判决无罪后,台湾高检署决定不上诉,全案无罪确定。

检察官起诉,浩鼎公司董事长张念慈、总经理许秀美、副董事长许友恭、研发长游丞德、前医学处处长廖宗志等5人,张等人在2015年8月底的专家会议当中,得知临床实验人数未达实验门槛,会导致「OBI-822」乳癌疫苗上市时程股票将会大跌,陆续在9月到2016年2月底解盲前,卖出手上持有股票。

不过,一、二审都认为,检察官所指「重大消息」,是科学试验之未必结果,不具有明确性及重大性,无从认定被告利用「重大消息」买卖浩鼎公司股票

临床试验判读方式由CR改为LR,非但经卫生福利部授权新药查验登记审查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同意,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在案,且有最新科学上依据,并无任何不合理之处,检察官所指此事项,非影响浩鼎公司股价的重大消息。

此外,高院认定,统计及医学专家证词受试者血液中IgG、IgM抗体产生与否,无法推测该受试者究竟属于试验组或对照组,且本案临床试验之双盲设计,足以防止借此方法预先推估试验结果,检方指控及提上诉部分没有理由,仍判张念慈等人无罪。

高检署检察官研议后,决定不上诉,全案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