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落幕】刘邦绣/检察官「不上诉」的勇气

翁启惠。(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刘邦绣/现任中信金融管理学院法律研究所特约专任教授、律师,曾任法官检察官、行政执行分署长。

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遭控收受浩鼎公司董事长张念慈股票贿赂,被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后经一审判决无罪,士林检察署21日在上诉期限最后一日决定不上诉,这个不上诉的决定,是经士林检察署4次开会,再由总长亲自召集一、二、三审相关检察官开了2次会后,认为法院第一审程序证人已经交互诘问过,相关证据也已经法院严格证明的证据调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传唤证人出庭的机会不大,且相关事证也已经在法院公开审判庭一一调查检视,士林检察署检察官上诉,也难获得二审改判有罪可能的结论。

依据《检察机关妥速办理刑事案件实施要点》第20点、第21点分别规定,检察官于审查第一、二审之无罪判决,如认其认事用法确无违误,并无上诉必要,经载明理由或意见送请检察长核定后,应即不提起上诉。对于案件应否上诉或非常上诉有疑义时,检察总长、检察长应邀集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会商,并依据案卷审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浩鼎案一审无罪判决后不上诉的决定,是历经士检的「无罪案件审查会」分析研议,且检察总长也召集过专案会议讨论,在这几次内部讨论后,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经无法让法官形成有罪心证,上诉二审改判有罪已无可能,因此决定不上诉。这从检察官中立公正的客观义务,以及认知检察权系属于司法权一环的行使,就这次浩鼎案检察官不上诉决定过程序,实践以检察总长为核心的检察一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此做为尔后检察官处理重大案件上诉与否的决定机制,更可以作为检察总长、检察长行使《法院组织法》第63条检察一体的实践典范

「检察一体」为刑事侦查追诉体系的操作重心。根据《法院组织法》第63条规定,检察总长依该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可指挥监督该署检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其次,检察长依该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可指挥监督该署检察官及其所属检察署检察官,这个制度下检察机关可以统一法律见解、整合检察资源以有效侦查追诉犯罪,也赋予检察总长、检察长即时制止检察官的错误行为。

检察官做为司法官,所服膺者是法律,这次带领全国检察官办案的检察总长,对全国瞩目涉及前中央研究院长的浩鼎贪污案以「不要为了上诉而上诉」,要勇于面对冤错案的检察一体行使检察权之上诉机制立下典范,相信不仅是被告而已,关心司法的民众也都有感受到司法正义仍在。在此司法公信力低迷时局中,或可更进一步,由检察总长就重大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应否上诉,订立一个无罪上诉行使的具体要件规范,以资所有检察官遵循,将更可以落实检察总长、检察长行使检察一体的客观性

贪污案对所有身为公务员的一生,是难以承受之重,有人因侦查发动的大张旗鼓选择自杀轻生,例如前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长涉贪遭搜索后跳楼身亡,留下「没拿钱」遗书;也有人因侦查及审理程序耗时与延宕,而耗尽一生青春后,公务生涯已无未来,白发苍苍终老。因此,从检察官贪污案件之发动侦查、搜索、声请羁押、交保、限制出境、起诉、上诉,到法院判决的过程每一环节,都应以审慎的态度行使检察权,勿枉勿纵乃理所当然,法所应如是,因为所有公务员的人生只有一次。

当贪污案件起诉的被告一审判决无罪后,如果法院审理之过程中所显示之证据方法,经由公开审理之严格调查程序后,所显示之证明力已不足以支持起诉门槛、犯罪嫌疑足以让法院形成心证判决有罪时,并非当然起诉违法,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应提起公诉。

而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则必须被告犯罪已经证明,所以法院判决无罪,是法院证据裁判原则制度设计下的必然,法院无罪判决后检察官不上诉,并非当然代表检察官滥权起诉,我们应期待检察官在面对涉及贪污案件时,都可以用更谨慎、严谨与平和的态度,去看待和面对每一个案件,检方的一个案件侦查、起诉、上诉,都是一个身为被告的公务员一生!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把关者的检察官,要坚守依法办案,除了不要为了上诉而上诉外,更应在启动侦查时,不要为了羁押而声请羁押,为了起诉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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