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落幕】林智群/检方不上诉,Happy ending?

翁启惠。(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林智群执业律师

浩鼎案一审宣判无罪士林地检署研议后也决定不上诉,全案判决确定!

当然翁启惠的社会名誉声望甚至人格遭到无情的摧毁,那份爱台湾这片土地的心情受到严重伤害,这样的结果是不可逆的,但是对于一个被搜索、以贪污重罪被起诉的案件,这已经是可以想像到的最好的结局了!

地检署勇于认错

1/地检署勇于认错,决定不上诉这个决定,也许对地检署面子有若干伤害,但站在保护人民立场,这样的决定是对的!

如果检察官只为了自己的面子而不断上诉,被告一再被折腾的社会成本,只是为了维持地检署的脸面,那也是辜负了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检察官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检察一体

2/另外从法律面来看,士林地检署是根据检察机关妥速办理刑事案件实施要点第20、21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第20点第1项是这样规定的,检察官于审查第一、二审之无罪判决,如认其认事用法确无违误,并无上诉必要,经载明理由意见送请检察长核定后,应即不提起上诉。

这是给地检署检察官的一个判断空间,也就是当一审或二审无罪,检察官发现法院判断正确,起诉检附的证据明显无法说服法官时,可以说明理由报检察长核定,决定不上诉。

第21点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案件应否上诉或非常上诉有疑义时,检察总长、检察长应邀集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会商,并依据案卷审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这是针对有疑义的案件,就是这个案子有没有上诉空间有疑问时,检察总长或检察长可以找主任检察官跟承办检察官讨论,决定是否上诉。

上面两个规定,其实是检察系统在「案件起诉后」的煞车,也就是起诉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甚至法院审理过程新发现或揭露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无辜,那检察系统可以利用这两个规定,进行煞车,让案件不要在法院系统继续跑下去,让无辜的被告可以提早下车。

不过接下来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地检署面对这样的社会瞩目重大案件,他的好球带是放宽了(倾向有罪推定)?还是变窄了(倾向无罪推定)?

根据法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地检署从民国95年至105年,案件起诉率是42%至49%,也就是有案件进地检署,其中有42%至49%会被起诉,而这些被起诉的案件,到一审有94.9%至96.4%会被判有罪。

那翁启惠浩鼎案,是落在那42%至49%里面,被起诉,这个没什么,但进入一审后,这个案子竟然落入那被判无罪的5.1%至3.6%,这就非常匪夷所思了!

毕竟这么重大的案件,社会大众对检察官的合理期待,都是认为检察官会审慎检视手上证据,不会随便出手,检察官侦查后,既然决定起诉,必然有相当明确的犯罪事证,结果进入一审,这个案子竟然被判无罪,而且是检察官起诉案件里少数被一审法院判无罪的!

一审判决出来后,检察长召集主任检察官及承办检察官讨论后,也认为依目前诉讼实务运作及贪污有罪判决证据力门槛,难获改判有罪机会,那这样的结果只会指向一个可能性,就是社会瞩目案件,可能会让检察官见猎心喜,导致好球带放宽(倾向有罪推定)!

当然这只是一个个案,目前并没有统计上的数据可以证明这样的可能性存在,只是单从这个案子的发展历程来看,上面所说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这个文章并非想要追究谁谁谁的责任,而是检察系统其实可以针对类似个案进行检讨,像是大医院内部讨论手术失败案例一样,目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找出这个案子为什么会犯错的原因?犯错在哪里?

没有经过这样的深刻检讨,检察系统可能未来还是会在相同的地方犯下一样的错误,不仅伤害人民对司法信任度,对被告而言,也是一种折磨!

热门文章》►翁启惠无罪,谁该负责?►检察官「不上诉」的勇气

►看更多【林智群】专栏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