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商来台设厂违反国际公约 监察院要求卫福部检讨改进

监察院。(图/资料照)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针对董氏基金会公益团体陈诉「外国烟商来台设厂违反国际公约外国人投资条例」,监察院经调查后发现,卫福部经济部等相关部会确实有行政缺失,并于2日召开记者会要求卫福部与行政院督导所属单位改进。监察院认为,卫福部明知烟品危害国民健康,但却未曾对「烟草制造业应纳入禁止外国人投资业别」表达具体意见,也未明确解释「外国烟商来台投资设厂」一事的相关疑点,要求应切实检讨。

董事基金会先是在7月时接获爆料,指「杰太日烟」计划到台南设厂;9月又有民众爆料,高雄市也有新烟商「万利烟草」公司将设厂,该公司甚至先登记营业项目为烟草整理业,接着等财政部核准后再变更增加烟制业

董氏执行长姚思远痛批,政府让日本烟商在台南设厂,已明显违反了「外国人投资条例」中,「对国民健康有不利影响事业,应『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规定,并指出这些烟商在其他地区无法立足,「是因为香港、澳门和其他东南亚国家,都不准设置烟厂」;此外,我国10年前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国内设置烟厂已违反当中「各国对烟品的建立和发展不得提供诱因与协助」规定。

监察院认为,「健康权」属于基本人权已是全球普世价值,国内各机关的政策作为应以国民健康为出发,「尤其是负有维护国民健康职责的卫福部,更应责无旁贷」。然而不但卫福部未针对「烟草制造业应纳入禁止外国人投资业别」发表具体意见,也未对董氏基金会提出的质疑进行解释;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迄今已逾10年,但行政院至今仍未督导所属单位完成相关问题的处理机制平台的整合,也未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因应调整相关措施,导致各部会间歧见犹存,相互推推托。

《ET新闻云》提醒您:吸烟有害健康!

监委院调查意见指出本案缺失重点如下:

一、 「吸烟有害健康」自烟害防制法于96年修正公布后,早已属国人普遍认知之烟品法定警语,外国人投资条例第7条纵授权行政院订定并定期检讨「对国民健康有不利影响而禁止外国人投资之事业别」,然烟草制造业却迟未被列入,无异否定其对国民健康有不利之影响,难谓与社会通念及国人基本认知契合,尤与前揭警语冲突与矛盾,行政院亟应基于维护国民健康为前提下,综合国内外各种主、客观因素积极审慎检讨。

二、 卫福部及所属国健署明知烟品危害国民健康,既曾分别于本院询问时及公文明确表示「应将烟业列为外国人投资禁止项目」、「不宜开放外资来台投资烟草制造业」等语,却在行政院历次检讨侨外投资「禁止」业别之相关会办公文,竟未曾表达「烟草制造业」应纳入外国人投资「禁止」业别之具体意见,除难谓已恪尽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积极维护国民健康之职责,内部立场尤显矛盾不一,横向联系管制作为疏漏与不足,至为明显,殊有欠当。

三、 卫福部及所属国健署无视主管职责,对于陈诉人指陈「外商来台设立烟厂」违反国际公约及国内相关法令等疑点,未本于政府一体互助为民之精神,主动积极释疑,仅率认属他机关权责,甚至昧于职责向本院诿称:「烟草制程中是否对国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并未有相关研究资料」,坐令公益团体对政府施政频生负面观感而斲伤政府形象,又对陈诉人指陈事项,经本院函询数度催办后,犹延迟查复本院近1个月,行事消极推诿,实有欠当。

四、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下称FCTC)既早于94年间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加入书,其于国内之效力为何?未经公布之程序,是否影响其效力?FCTC 5.3条实施准则未涵括于我国94年所签署之该公约内容,其于国内效力如何?外国烟商来台设厂所受之待遇、措施是否属于FCTC 5.3条实施准则所称之激励措施或优惠待遇?为使国内各政府机关落实执行,有无必要循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5大公约模式另制定施行法?以及外国烟商来台设厂是否违反该公约等诸多疑义,卫福部及国健署等相关主管机关早应设法厘清而获致共识。

然迄今已逾10年余,各该机关见解仍明显歧异,卫福部、经济部、财政部甚有相互推诿情事,却已相继核准多起外商来台投资设厂案件,尤以公益团体早于98年间即有相关陈情,犹未见相关机关适时妥处,肇使相关争点悬而未明,突显行政院长期疏未督促所属完备该公约施行与相关疑义处理机制及整合平台,相关审核程序、措施亦未依该公约内容早为因应调整,核有欠当,行政院亟应督同所属积极检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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