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劣油无罪判决 彰院盼民众勿有情绪、臆测性指责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顶新劣油案一审魏应充被告获判无罪,社会舆论哗然,彰化地院29日发出声明,强调承审法官并非不知社会大众期待,但在「食品安全规范不够周延」、「检察官举证仍有不足」情形下,不任意判决被告有罪,以迎合民众认知,非有超然勇气与坚持或维护审判独立的坚定使命感,何会甘冒遭大众挞伐风险

▲▼针对顶新劣油案一审判无罪,引爆社会哗然,彰化地方29日发出声明澄清并希望民众勿有出于情绪、臆测性指责。(图/资料照)

声明指出,无罪推定系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示具有普世价值,并经司法院解释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已经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会议(一)决议在案。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方法。用以说服法院,使法官「确信」被告犯罪构成事实之存在。此「指出其证明之方法」,应包括指出调查途径,与待证事实之关联证据之证明力等事项。倘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者,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为无罪之判决。亦经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所揭明。否则,如检察官所举证据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单全收而为被告有罪之判决,非但与无罪推定之原则有违,且被告一旦被检察官起诉即难逃遭法院判决有罪之命运,人权将无法确保,无辜被告势将身陷冤狱,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绝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对本院前开判决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对本院之高度期许,容当虚心的接受指正。而本案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节,并非不知社会大众之期待,因此乃有系统之依序审理,详细调查各项证据,并兼顾程序实体正义,但因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对于食品安全之规范不够周延,且检察官之举证仍有不足,乃忠于法律之规定及无罪推定原则之坚持,于判决书内详叙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判决被告有罪而应谕知无罪之理由,在此情形下不任意判决被告有罪,以迎合民众之认知,非有超然之勇气与坚持,或若无维护审判独立之坚定使命感,何会甘冒遭大众挞伐之风险?况且本案承审之合议庭,均具坚实之法学素养,操守亦无庸置疑,不会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审判有所偏颇。本院希望各界能详阅无罪判决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讨论,勿仅凭片段理由即出于情绪性或臆测式的指责,期待与大家一起尽力来维护司法的独立审判。否则,伤及本院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全心投入本案审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乐见,亦非国家之福。

本案尚有审级可资救济检方非不能利用上诉之程序请求救济,届时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信的有力佐证,本院理解检察官于获悉本案无罪判决后之压力与反应,本院法官仍会秉持谦卑的态度,虚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并愿以坚定的信念与检察官一起维护审判之独立,并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无负国人殷殷期许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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