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92年女子大搞黄色直播栽了

(原标题:安康92年女子大搞黄色直播栽了)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刑终183号

原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太琴,女,1992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紫阳县,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龙伦立,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津,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登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指控的被告人陈太琴、赵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陕0404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陈太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太琴为谋取直播平台上刷虚拟礼物所获取的平台返利,在“皮皮猪”、“花海”、“叮当猫”、“兔宝宝”等多个手机直播平台进行黄色直播,通过发送淫秽视频或者一对一“裸聊”作为诱惑,诱使观众刷“跑车”等较大金额虚拟礼物,期间向168人传播淫秽视频共计682个。

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津未谋取直播平台上刷虚拟礼物所获取的平台返利,在“兔聊”、“皮皮猪”等直播平台进行黄色直播,通过发送淫秽视频或者一对一“裸聊”作为诱惑,诱使观众刷“跑车”等较大金额虚拟礼物,期间向13人传播淫秽视频共计35个。同时,建立多个微信群,招募直播平台主播,担任家族长,管理直播平台主播。2019年3月,被告人赵津成为陈太琴的家族长后,继续进行网络直播并传播淫秽视频,期间向2人传播淫秽视频2个。

查明,被告人陈太琴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9000元。

原审判认为,被告人陈太琴、赵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利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中被告人陈太琴传播淫秽视频文件682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津传播淫秽视频37个,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道德风尚已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太琴、赵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太琴、赵津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太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陈太琴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二、被告人赵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陈太琴违法所得3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陈太琴作案工具手机支架、衣服、OPPOR11银色手机、OPPOA57粉色手机、VIVOX21iA红色手机、VIVO白色手机、OPPO黑色手机,被告人赵津作案工具VIVOX9一部、VIVOX7两部、苹果手机一部、OPPOR11两部、OPPOA73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陈太琴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她传播淫秽视频数额不正确,只有20个作用的视频,很多都是重复传播的。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辩护人称,1、2019年3月份上诉人陈太琴被招聘到黄播平台做黄播的,所以2019年3月以前陈太琴就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2、陈太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陈太琴有诸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太琴及原审被告人赵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太琴及原审被告人赵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其中上诉人陈太琴传播淫秽视频文件682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赵津传播淫秽视频37个,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上诉人陈太琴上诉称,她传播的淫秽视频只有20个左右并非原审认定的682个淫秽视频,经查,根据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网安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可证实,上诉人陈太琴向168人传播淫秽视频705个,原审扣除了向同一人重复传播的23个淫秽视频,最终认定陈太琴向168人传播682个淫秽视频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太琴关于该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陈太琴在2019年3月以前就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经查,根据电子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陈太琴的供述证实,从2018年3月起,上诉人陈太琴就在网络上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3月之后被招聘到黄播平台继续以谋求利益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太琴系连续犯并无不当,关于该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太琴在本案中积极实施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应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该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太琴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危害后果,已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辩称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昕

审判员 陈波翠

审判员 张亚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