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与他人通奸还家暴妻子 被妻子伙同弟兄将其乱棍打死

(原标题安康男子与他人通奸家暴妻子 被妻子伙同弟兄将其乱棍打死)

被告人少林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东林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京林,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镇**村**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李少林、李东林、李京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

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之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少林被丈夫陈某某长期家暴。

李少林的兄弟李东林、李京林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

2019年9月3日,李少林与李东林、李京林3被告人商议教训”被害人陈某某,后携带欠条木棒孝帕透明胶带、绳子白酒作案工具,前往位于汉滨区**镇**村**组**号的陈某某家。

当天下午3时许,3人与陈某某在一楼见面后随即发生争吵,李少林、李东林、李京林对被害人进行扇耳光、脚踢,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孝帕、透明胶带、绳子将其手脚捆绑。

后李少林、李东林、李京林又将陈某某抬上二楼东北侧卧室床上

陈某某被控制在床上后,李少林又得知陈某某与他人通奸,欲让陈某某交出手机,查找陈某某的情妇信息,陈某某告知其手机在毛某某诊所充电,李少林外出寻找未果返回家中二楼,因气愤随持木棒连续击打陈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少林、李东林、李京林3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清理,制订攻守同盟,并对作案工具进行藏匿。

当晚22时许,李少林用手机向110报警中心报警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林、李东林、李京林准备作案工具,预谋教训陈某某,并对其殴打、捆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李少林因气愤用木棒击打陈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过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东林、李京林捆绑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