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完黄色小说起冲动 裸身来到女宿舍...

(原标题男子看完黄色小说冲动 裸身来到宿舍...)

被告人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在本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公司宿舍**房看淫秽小说后,产生冲动。当日4时49分许,苗某某光着身子戴着口罩到其宿舍楼上**房,欲趁被害人谭某某睡觉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谭某某被惊醒,苗某某害怕,便用被子盖住谭某某的头部,使用暴力行为。其间,被害人谭某某一直反抗,呼救,致使苗某某一直未能得逞。当日5时14分许,被告人苗某某离开现场。当日9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报警。当日12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本市**区**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身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苗某某归按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苗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