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23岁妙龄女卖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原标题江西一23岁妙龄女卖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台州市椒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20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卖淫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3日经医院检验其梅毒阳性,同月9日何某某被告知该结果。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20年10月继续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路**号**房间实施卖淫,其中2020年10月18日晚、24日晚2次分别以1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卖淫并发生性关系。同月24日晚,何某某在该房间与蔡某某谈好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蔡某某向何某某支付了嫖资150元,二人尚未发生性关系时遇民警检查,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人员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