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23岁妙龄女卖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原标题:江西一23岁妙龄女卖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20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卖淫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3日经医院检验其梅毒阳性,同月9日何某某被告知该结果。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20年10月继续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路**号**房间实施卖淫,其中2020年10月18日晚、24日晚2次分别以1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卖淫并发生性关系。同月24日晚,何某某在该房间与蔡某某谈好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蔡某某向何某某支付了嫖资150元,二人尚未发生性关系时遇民警检查,被当场抓获。
1.人员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