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容留失足女卖淫 被批准逮捕

(原标题南京女子容留失足女卖淫 被批准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平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松**组**号。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平某某多次在本区**街道**街中国**储蓄银行巷内一家旅社(原**旅社)提供场所,容留代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卖淫。三人每次卖淫向嫖客收取100至150元不等的嫖资,共计收取嫖资4030元。后通过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与平某某分成,平某某共分得1260元。2020年1月8日21时许,民警在对该旅社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代某某与祖某某正在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宋某某与邢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又与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刘某某与滕某某已经完成卖淫嫖娼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平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

2.证人禹某某、邹某某、代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祖某某、邢某某、王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容留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