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姆留婴儿独自洗澡 小孩不幸溺亡

(原标题重庆保姆留婴儿独自洗澡 小孩不幸溺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一国,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宋某甲,女,2018年**月**日出生,殁年未满1周岁。

被害人法定代理宋某乙(系宋某甲父亲),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7********;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冉某甲(系宋某甲母亲),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均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理人何彦,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2日,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宋某乙家中做保姆,负责看护被害人宋某甲。2019年6月15日20时许,罗某某为给宋某甲洗澡将其放入家中厕所内正在接水的澡盆,在明知家中无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携带钥匙手机家门楼梯间扔尿不湿,期间大门被风吹致关闭。罗某某在求助邻居未果的情况下,立即前往宋某甲外公冉某乙位于本区西城丽景小区的家中取备用钥匙,返回后发现宋某甲仰面躺在澡盆内。罗某某遂将宋某甲抱出并进行施救,随后到达的冉某乙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甲系因溺水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2019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后将罗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罗某某共赔偿宋某乙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尸检照片收条和银行交易流水书证

2.证人冉某乙、游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