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人违法犯罪被起诉

(原标题山西吕梁一人违法犯罪被起诉)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兴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吕某甲在兴县蔚汾镇承包并经营*甲中心,该*乙中心主营酒店住宿、洗浴、按摩等服务。但该其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容留卖淫女朱某某等人在该洗浴中心客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期间被告人吕某甲雇佣被告人白某某作*乙中心的领班,**其他工作人员,同时也协助自己来实施容留卖淫的行为。白某某从2019年初至7月,协助吕某甲管理*乙中心,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甲中心的按摩技师王某某、贺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吕某甲的*甲中心做按摩服务期间,受吕某甲指使,向顾客推荐、介绍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白某某、贺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容留她人在自己经营的*乙中心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身为**主要**,明知该中心容留他人卖淫,仍然协助参与管理,并从卖淫收入中收取提成牟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明知该*乙中心提供卖淫服务,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绍卖淫服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明知该*乙中心提供卖淫服务,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绍卖淫服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该*乙中心提供卖淫服务,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绍卖淫服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甲,容留他人卖淫,系本案主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原意上缴赃款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白某某,帮助主犯容留卖淫,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原意上缴赃款,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绍他人卖淫,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绍他人卖淫,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绍他人卖淫,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明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