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姐”按摩店卖淫,多名男女被抓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双桥区人,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小区**单元**-**。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8日退回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胡某甲和胡某乙共谋后,共同租赁了荣昌区**镇**路**幢**号门面和**号房屋,并利用该门面开设了一家“**保健按摩店”。随后,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容留小姐熊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租赁房卖淫并收取30至60元不等的卖淫提成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2日,熊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内,和前来嫖娼的胥某某谈好200元的价格后,二人在租赁房内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
2019年8月14日,陈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内,先后和前来嫖娼的先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三人谈好150元的价格后,分别与三位嫖客在租赁房内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
截止案发,胡某甲和胡某乙共收取卖淫提成费43460元,二人将所得提成费予以平分。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民警在荣昌区高速路下道口将胡某甲抓获;次日,民警在荣昌区尚书街将胡某乙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胥某某、曾某某、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二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