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姐”按摩店卖淫,多名男女被抓

(原标题重庆小姐”按摩店卖淫,多名男女被抓)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双桥区人,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小区**单元**-**。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8日退回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胡某甲和胡某乙共谋后,共同租赁了荣昌区**镇**路**幢**号门面和**号房屋,并利用该门面开设了一家“**保健按摩店”。随后,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容留小姐熊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租赁房卖淫并收取30至60元不等的卖淫提成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2日,熊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内,和前来嫖娼的胥某某谈好200元的价格后,二人在租赁房内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

2019年8月14日,陈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内,先后和前来嫖娼的先某某、曾某某、吴某某三人谈好150元的价格后,分别与三位嫖客在租赁房内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

截止案发,胡某甲和胡某乙共收取卖淫提成费43460元,二人将所得提成费予以平分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民警在荣昌区高速路道口将胡某甲抓获;次日,民警在荣昌区尚书街将胡某乙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房产证明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书证

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胥某某、曾某某、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二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