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组织多名少妇卖淫 从中抽头牟利

(原标题重庆男子组织多名少妇卖淫 从中抽头牟利

被告人陈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州区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至今,被告人陈勇将其租用的万州区国本路**号**单元***室提供给卖淫女吴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张某某等人实施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获取提成,非法获利。现查明

1、2020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勇容留卖淫女高某某与嫖客张某甲在其中租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张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50元给高某某,陈勇从嫖资中抽取50元获利。

2、2020年7月4日3许,被告人陈勇容留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骆某某在其租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骆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50元给吴某某,陈勇从嫖资中抽取50元获利。

3、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勇容留卖淫女张某某与嫖客熊某某在其租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熊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50元给张某某,陈勇从嫖资中抽取50元获利。

4、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勇容留卖淫女吴某甲与嫖客牟某某在其租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牟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150元给吴某甲,陈勇从嫖资中抽取50元获利。

被告人陈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微信转款截图、租房合同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吴某甲、骆某某、熊某某、牟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勇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多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