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明知患有艾滋 还多次卖淫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胡泽林,女,1967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胡泽林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屏山县XX号出租房内以嫖资20元的价格同钟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月8日又以嫖资20元的价格同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钟某某、罗某某在同胡泽林发生性关系期间均未使用安全套。
指控罪名传播性病罪
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泽林犯传播性病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胡泽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胡泽林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泽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泽林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泽林的刑期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