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明知自己得艾滋 3年来还不停卖淫

(原标题重庆女子明知自己得艾滋 3年来还不停卖淫)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失足妇女,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卖淫、吸毒被合并执行治安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汪某某开始卖淫。2017年6月13日,汪某某在重庆市新桥医院确诊患有艾滋病,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依旧不停止卖淫活动。至2020年8月6日,汪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汪某某在公安机关审查其卖淫活动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审查卖淫活动违法活动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