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女子在校外宾馆开房后怀孕 厕所便池生下男婴将其溺亡

(原标题渭南女子校外宾馆开房后怀孕 厕所便池生下男婴将其溺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学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公安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校**张某谈恋爱,并在校外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导致王某甲怀孕。

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陕西一技术职业学院1号女生公寓楼5楼西边蹲便式厕所西北角便池生下一男婴。

因害怕男婴啼哭,被告人王某甲便将手中卫生纸塞进男婴口中,并放水冲洗便池,之后,被告人回到宿舍休息。

楼层**发现厕所内血迹遂向该校值班老师报告,该校值班领导周养利到达现场后发现厕所便池内水中漂浮的男婴,便拨打了“120”,并根据楼道的血迹找到被告人王某甲。

鄠邑区济仁医院“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经确认男婴已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治疗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