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为钱刀捅他人致死后逃跑

(原标题宁夏男子为钱刀捅他人致死后逃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3********,回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金凤区安怡家园E区西门口与人聊天过程中,与酒后回家纳某甲相遇,二人因多年的债务纠纷发生争吵、撕打,被拉开后,被告人王某到其停放在小区内的宁AE498R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单刃匕首,走到纳某甲、纳某乙跟前,持刀将纳某乙致伤,并捅刺纳某甲的左颈肩部、左胸部部位。后保安马某某夺掉被告人王某手中的刀,王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纳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纳某甲系心脏肝脏、左锁骨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纳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物证

2、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等;

4、鉴定意见;

5、证人陈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6、被害人纳某乙陈述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蓉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男子不满分手20刀捅杀前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