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90后刘某、白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宣化分局逮捕

(原标题宣化90后刘某白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宣化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出生,宣化区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男,1999年出生,宣化区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白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间,被告人刘某将温**、张**、刘**三名未成年女孩,先后介绍给裴**(身份不详)、李**(在逃)、王**(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白**认识,交由以上人员分别对温**等三人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事卖淫活动,其从中抽头渔利白涛在管理期间,负责三名女孩日常开销,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嫖娼人员联系,安排三人到嫖娼人员指定的地点,按照事先谈好的价钱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书证证人成**证言;被害人温**、刘**、刘**陈述;被告人刘某、白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白某以营利目的,管理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行为,被告人刘某系卖淫团伙的发起人,被告人白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联系嫖娼人员,确定嫖资,指挥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白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宣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