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丰田”与“大众”十字路口相撞 致3死3伤

(原标题榆林丰田”与“大众十字路口相撞 致3死3伤)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榆林市吴堡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巷**排**号,无业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陕K*****“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三路与博览路十字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大众车上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韩某某、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拓某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警支队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韩某某、拓某某、韩某某无责任。

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认定:陕K*****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事发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陕K*****丰田配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的速度约为86km/h;

由南向北行驶的陕K*****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右侧碰撞可以成立;

陕K*****大众小型轿车行车制动、转向系统除事故碰撞损坏部分外,其余未见异常;

陕K*****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转向系统未见异常。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车轨迹、尸检报告书证

2.证人刘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拓宝川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