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教师猥亵多名女学生获刑
被告人赵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灌云县鲁河中学教师,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江,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四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及其辩护人王**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系灌云县鲁某中学教务主任、物理老师,2019年9月份以来任九(三)班主任。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赵明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该校校园、教室、宿舍、办公场所等处,对该校多名女生采用拍屁股、触摸胸部、大腿、肚子、手等方式实施猥亵,造成不良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强制猥亵
1、2020年1月13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赵明酒后至灌云县鲁某中学九(三)班女生宿舍1楼3号房间,当众拍打被害人徐某(2004年10月31日出生)屁股。
2、2020年1月13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赵明酒后至灌云县鲁某中学九(三)班女生宿舍1楼3号房间,将被害人魏某甲(2005年3月28日出生)带至九(三)班教室内,将魏某甲强行拉坐在自己腿上,将手伸进魏某甲衣服里从背向腰部抚摸,并采取亲脸以及拍屁股的方式对魏某甲进行猥亵。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在灌云县鲁某中学校园内,在与九(三)班女生李某甲(2005年3月12日出生)同行过程中搂抱李某甲肩膀,并趁机用手触摸李某甲胸部。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明在灌云县鲁某中学办公室,趁九(三)班女生徐某某(2005年3月1日出生)还其手机时,用手抚摸徐某某手背。
二、猥亵儿童罪
2018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在学生宿舍熄灯后进入该校初二女生24号宿舍,公然将手伸进被害人邱某(2005年8月2日出生)、刘某(2005年10月24日出生)的被子里,用手摸邱某大腿和肚子,摸刘某大腿。后被告人赵明又将邱某、刘某带到宿舍楼下,在谈话过程中趁机搂抱二人肩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利用教师身份,在校园内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中部分猥亵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违背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适用从业禁止。建议对被告人赵明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
被告人赵明辩称,因为魏某甲考试作弊,1月13日晚我到宿舍喊魏某甲到办公室处理的,时间很短,我就打了一下魏某甲的腰部和屁股,其他地方没碰过。其次9月份说我到初二女生宿舍,我根本就没有带过初二学生,我只带初三学生。我认为老师和学生之间拍拍手、拍屁股不构成猥亵,我是关心学生的。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王**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理由: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罪中第1、3、4起犯罪事实,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范畴,辩护人认为赵明的1、3、4起行为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赵明对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肢体或肉体接触是正常的,是对学生的关怀或关爱;证据中相关受害人对案件情节进行的陈述,是直接证据,但对于证人所做的笔录,因证人没有在案发现场,只是事后听说,故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同时赵明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起诉书中“强制猥亵”中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中,赵明称其并未在2020年1月17日讯问时做供述该笔录的内容,该内容与其供述内容不一样,因其未佩戴眼镜,并未对笔录进行校对和更正。该笔录是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取得,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故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二、赵明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为邱某和刘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前后矛盾,作案时间一会说是2019年,一会说是2018年,证人证言不真实。综上,辩护人认为赵明不具有犯罪主客观要件,其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不应认定其有罪。
经审理查明:
一、强制猥亵
1、2020年1月13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赵明酒后至灌云县鲁某中学九(三)班女生宿舍1楼3号房间,当众拍打被害人徐某(2004年10月31日出生)屁股。
2、2020年1月13日晚9点多钟,被告人赵明酒后至灌云县鲁某中学九(三)班女生宿舍1楼3号房间,将被害人魏某甲(2005年3月28日出生)带至九(三)班教室内,将魏某甲强行拉坐在自己腿上,将手伸进魏某甲衣服里从背向腰部抚摸,并采取亲脸以及拍屁股的方式对魏某甲进行猥亵。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在灌云县鲁某中学校园内,在与九(三)班女生李某甲(2005年3月12日出生)同行过程中搂抱李某甲肩膀,并趁机用手触摸李某甲胸部。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明在灌云县鲁某中学办公室,趁九(三)班女生徐某某(2005年3月1日出生)还其手机时,用手抚摸徐某某手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赵明供述与辩解
证明:因为魏某甲考试作弊,其很生气,2020年1月13日晚上9点20多其把魏某甲从学生宿舍带到九(三)班教室批评她的,用手拍了她屁股两下。当时大概在9点半左右,当时熄灯了,当晚期末考试结束了,其和教育系统的老师吃饭喝酒的,当天喝了有半斤多的白酒,其吃过饭喝过酒就去学校查寝的,其当时到女生宿舍楼,先去东面的2号宿舍,后去西边的3号宿舍,其在3号宿舍查完之后,当时其看到魏某甲在宿舍,其突然想起来晚上饭局上高娟娟老师跟其反映期末考魏某甲作弊被高娟娟逮到的,其觉得面子上很过不去。其当时就想把魏某甲喊出来好好教育教育。其就在3号寝室门口喊:“魏某甲你出来。”魏某甲出来之后其就说:“你知道老师喊你干嘛的?”魏某甲没说话,其就说你跟其走。然后其就带她走有200米到自己班(初三三班)教室,到教室之后其就坐在讲台前面的椅子上,魏某甲站在其面前,距离有50公分,当时已经熄灯了,其也没开灯。其就问魏某甲:“魏某甲老师喊你干嘛的?你知不知道?”魏某甲说不知道,其就说她作弊的事情的,其还和她聊了聊她妈给她下的目标,魏某甲就解释说她妈要她考年级50名,她才作弊的,其就教育她的,然后教育几句之后,当时黑灯瞎火的,其又喝点酒,其看着魏某甲,我平时就比较疼爱她,当时其有点上头,就有点想法了,其感觉自己能掌控一切,其就想把魏某甲拖过来亲亲摸摸,但是其胆子比较小,其就一步一步试探,看她会不会反抗。其就说:“知道错了包,来坐在老师腿上给老师打两下屁股。”其看她不说话,就伸右手把她拉过来,其就伸右手把她上衣掀起来,拍了魏某甲左边屁股两下,当时其拍过第二下之后其手就留在她屁股上,她被其打两下屁股也没说话,其就进一步把右手通过她上衣往里面伸,其就伸手把她拽到其腿上来了,就回头和其说:“老师你干什么的?”其当时给她吓一跳,当时其头脑突然清醒了,当时魏某甲想走的,正好其儿子又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马上就回家,当时魏某甲就跑了,其电话挂了之后,其就出教室了。
出教室之后,其当时就害怕的,怕她受刺激,万一自杀就坑的了,魏某甲当时还在往寝室路上,其就把她喊过来,带她去学校签到室,到里面之后,其就向她道歉的,说老师一时糊涂,说过之后其看魏某甲心情还行,感觉不会出事了,其就把她送回寝室。等到第二天,其怕再出岔子,其又把魏某甲喊到教务处,跟她说老师是关心她的,然后其就跟她承诺如果学习上有什么困难就来找其,言外之意就是这个事情就不要再提了,当时其还跟魏某甲拉钩,相互承诺的。等到上午第一节课时候,魏某甲妈妈来把魏某甲带回家了,其下课就打电话给魏某甲妈妈的,她就说其做这个事不对。后来其心里就有点慌了,其晚上就找王某丙校长去她家看看能不能私了,但是他们家没答应,说要报警,后来其就被派出所人带过来了。
其平时比较喜欢小女孩,就会做一些亲昵的行为,其经常会打学生屁股,其自己通过这些行为,内心会有点满足感,自己觉得对孩子有鼓励作用。其能想起来的,基本就是在学校小阁楼,张某甲、杨某甲、徐某、韩某某、陈某某类似这些成绩稍微不太好的学生,其会带他们补补课,补课结束的时候,其会对其中的学生拉手拽过来,对他们屁股打两下摸两下的情况都有,但是其确实记不太清了,学生说的应该都属实,不会撒谎的,其也承认会做这些事,其自己做这些事会内心比较满足,其次其觉得对他们是一种鼓励。有人说其一个老头子好色,其儿子也说过的,后来其就慢慢改的。
有的女学生表现好,其就会对学生说:“我要拍你屁股一下”,实际上没有拍。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某陈述,证明:其宿舍是在女生宿舍区1楼3号房间。2020年1月13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下晚自习之后,其就回到了宿舍,过了没多长时间,其班主任赵明先是在隔壁宿舍,之后赵明就到了其宿舍,其当时和宿舍几个舍友一起聊天的时候谈到了学习成绩,就说我们班有个人是年级第二名,其就说为班主任争光了,这时候其就想起来出宿舍有点事情就往外出去的,但是其手腕一下子就被班主任赵明拽住了,就没给其出去,其当时就下意识的身体蹲了下去,身体有点往后倾,赵明就对其说“你怎么没有为我争光的?”,说这个话的时候赵明就弯下腰用另一只手拍其屁股两下,然后其就站起来到了宿舍门口那里。其平时在学校里会听到有同学说赵明不着调,会对女生做一些不雅的事情,口碑不怎么样。
其在上初三之前其也不认识赵明,后来到初三的时候赵明是其班主任,我记得当时初三刚开学不久,有一次我去食堂吃饭,赵明从后面走上来想和其说话的,这时突然有个同学叫其,其就回头的,赵明就走了。事后,那个同学告诉其说赵明当时想摸其屁股的,还问我怎么跟赵明走一块的,他好色,要离他远一点,后来其就对赵明有防备了。就其自己看到的情况来说,赵明这个人只要有机会就会对女生动手动脚的,有一次其看到有个女同学做操不标准,赵明就直接把一只手放在女生的后背上,另一只手放在女生的小腿肚上。
2、被害人魏某甲陈述,证明:2020年1月23日晚上下晚自习后,其回到女生寝室的,看到其班主任物理老师赵明从旁边的寝室到其寝室,他进来后坐在其床上,然后在其宿舍里有说有笑的,他在说笑的过程中还打了徐某的屁股一下,后来他对我说我这次考试没考好,然后就把其喊到他自己的办公室。到了办公室以后,他就和其闲聊起来,他还说老师很喜欢你。后来老师又叫其去教室,其问去教室干嘛,老师说去教室里查看看有没有学生带手机的,然后其就跟着去了。到了教室以后,其就准备去开灯的,赵明说不用开灯。然后他就坐在教室前门旁边的凳子上,然后赵明就叫其坐在他腿上,其说其有洁癖不坐别人的腿上,然后我们就这个问题说了好几分钟,没有谈拢,后来赵明就把其拽到他的腿上坐的。一边跟其说成绩一边把手伸进其上衣里,他的手最先靠到的是其的后背然后摸到其的右腰,然后他的头又靠近了,在我的左脸上亲了一口,然后其就反抗起来的,然后他就又和其说话的,意思是还是想让其坐在他的腿上,后来他又把其拽到他的腿上,然后他又拿手摸其的大腿上侧,然后其就又站起来躲开了。赵明又跟其说了一些关于学习上面的事情,因为他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小,为了听清楚,其头就离他更近,然后他又把其搂着的,后来其又挣脱了。后来他儿子打他电话的,问他人在哪了,他说马上就到家了。后来又有一个好像姓吴的老师找他的,然后其借机跟他说老师正好有人找你其也要睡觉了,然后其就往宿舍走的,路过他们签到的那个办公室的时候,赵明又把其喊住,让其明天再来找他的,然后其就回寝室了。其刚到宿舍赵明又来了,他这次来是来查宿舍的,查过就走了没有说话。回到宿舍以后,同宿舍的同学问其赵明喊其干什么的,其还没来得及回答,就有人说是不是又打其屁股的,其就说是的,然后其就上床的睡觉的,平时其睡觉和田某是各睡各的,那天其有点害怕,其就搂着她睡得,她就问道其赵明喊其出去干什么的,然后其就把事情的经过大概讲给她听听的。第二天的时候,本来赵明前一天晚上是叫其去找他的,但是其没敢去,后来在上早读的时候他把其叫到他办公室的,他问其喜不喜欢他,说“我昨天喝醉酒了,有没有做出格的事情,记不得了。”
在第一次把其拉到他腿上坐的时候,他是用双腿把其夹着的,赵明把手伸进其衣服里时候其是起来的,其当时要回宿舍,他看着其,其没敢回去;第二次赵明把其拉到他腿上坐的时候也是双腿把其夹着的,意思就是不让其走。再加上他是老师,其不敢反抗而且也反抗不了。
赵明当晚喝酒的。知道的只有其和赵明两个人,但是回到宿舍后同学问其赵明喊其干什么的,还问有没有打其屁股,因为她们都知道赵明变态,经常打女生屁股。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其是鲁某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赵明是我们班主任。赵明在我们学校口碑不好,学生普遍对他评价不好,传出来就是对女生做不好的事情,其记得之前有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得了,赵明带着其和魏某甲一起拿东西走在学校路上,赵明走在我们两个人的中间,两只手分别搂着其和魏某甲的腰,还用手摸其的屁股,然后又用一只手搭在其的肩上,还准备用那只手摸其胸,但是被其用手挡住了,赵明就一直摸,就摸到其胸部了,赵明肯定是故意的,不然为什么走在我们两个人中间还用手搂着腰,还用手摸其胸部,之前听人说过赵明是这样的人,但是其当时不相信,后来其经历以后才知道赵明真的是这样的人,其心理很害怕,赵明作为我们的班主任不应该这样。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明:其之前在九(三)班,待了一个月转到九(六)班了。在九(三)班时赵明是其班主任,在那一个月里,赵明摸过其手两次,还想摸其屁股的。2019年9月份一天,其去赵明办公室借他手机打电话,打完后就左手手心向上准备把手机还给他,赵明没直接接手机,而是先用右手摸其左手手背一下,从手腕摸到手指尖,其就把手缩回去了。当时没人看到。第二次是在九(三)班旁边小阁楼,赵明跟其一对一讲题目,其手放在书上,赵明直接在其手上摸了一下。第三次是快月考的时候其去找赵明调班,其被他说哭了,他用手从其后背往下摸,摸到腰时还想往下摸被其躲过去了。他不是安慰其的就是想摸的,安慰应该是拍拍后背。摸手其都来不及反抗。其也跟同学说过的,同学之间也说他动手动脚行为不好。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是鲁某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其宿舍是在女生宿舍区1楼3号房间,2020年1月13日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下晚自习之后我就回宿舍,过了没多长时间其班主任赵明就到了其宿舍,当时其在洗脚就听到赵明和其宿舍的舍友在聊天,说其同学姜旭聪考试成绩很好什么的,其还听到说徐某给其班主任争光了,之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其就看到徐某蹲在地上,赵明拉着徐某,赵明弯下腰就用手打了徐某的屁股。
魏某甲什么时候出去的其不清楚,熄灯以后其看到魏某甲不在宿舍,就问去哪里了,当时舍友说被班主任赵明叫走了,后来我听说是考试的时候魏某甲作弊被抓到了,赵明应该是因为这个事情找魏某甲的。
赵明教书还是可以的,但是其听到他会对女生做一些不雅的动作,这方面口碑比较差。之前有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晚上晚自习下课的时候下雨的,其当时看到赵明没有雨伞,其当时带了雨伞回宿舍,经过赵明的办公室,其记得好像是赵明说让其和他一起打伞回去,其当时就拿着雨伞把赵明送到办公室那边,其打伞撑着雨伞的过程中赵明就用一只手搂着其的肩膀,就一直持续这个动作到办公室的。我还记得有一次,其在赵明的办公室办公桌和墙的位置比较窄,其两个人经过的时候赵明用手对着其的腰上拍一下,发生在其身上的时候其会觉得有点瘆的慌,不自在。
赵明的行为不好,会打女学生的屁股,其会说他是变态,但不敢告诉家长,一是怕家长担心,二是怕以后老师针对。有一次想打其屁股,被其躲过去了。在初三上学期的一次训练,魏某甲表现不好,我看到过赵明打魏某甲屁股的。他都是找点理由,其感觉他就是故意打女生屁股的。他有时候喝过酒来我们宿舍,有时候还喝过酒上课。
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赵明喝过酒来宿舍查寝的。赵明夸姜旭考的好为他长脸了,赵明对徐某说你怎么没为我长脸的,说话过程中赵明把徐某拉到面前打了徐某屁股一下,后来就继续闲聊的。
宿舍灭灯以后,赵明就把魏某甲喊出去的。过了大概半小时,魏某甲回来了。当时有的人已经睡着了,还有人没有睡着,其就问她赵明喊她干什么的,魏某甲没回答。后来魏某甲就上床睡觉的。到第二天的时候,田某跟其和徐苗苗说“魏某甲说赵明昨天晚上把她叫出去让魏某甲坐在赵明的腿上,赵明还搂着魏某甲的”。第二天,赵明动不动就找学生出去谈话,有时在上课就被喊出去了,其感觉他紧张。赵明在学校经常打女学生的屁股,还会摸女学生的手,还有摸女生的大腿。其看过也听说过。
赵明去宿舍大部分时间在外面问人有没有齐,但有时也会进去,喝过酒也会进来,有时还喝过酒上课。他的行为不好,我们女生都会躲着他一点,因为我们都知道他会打女学生的屁股以及摸女生的大腿,让人反感。其看过王某甲帮赵明打伞的时候,赵明把王某甲搂着的,其在宿舍门口看过赵明打封钰涵的屁股;徐某某还赵明手机的时候,赵明故意摸她手的,上面的这些都是其看过的。
3、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其学校一般都是班主任在其夜间休息的时候查房,赵明是其班主任,所以赵明晚上经常会到其宿舍查房,赵明那天晚上应该喝酒的,当时赵明说话的语气和平时不太一样。平时会听同学讲过,赵明会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的手。徐某和其说过,赵明打了她的屁股,当时姜旭聪还有张某乙都在场。2020年1月13日晚上,赵明先是说姜旭聪这次考试为他长脸了,这时候正好看到徐某在旁边,然后赵明就对徐某说你怎么没有给我长脸,说完这句话,赵明还在徐某的屁股上拍了一下。
2020年1月13号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下晚自习,班主任赵明就到我们宿舍找魏某甲。其感觉赵明像喝醉了。后来魏某甲就去了赵明的办公室,去了大概有十几分钟,回来以后和魏某甲玩的比较好的就问魏某甲赵明找他干什么,魏某甲就说“赵明喊她让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说她自己有洁癖没有坐”,因为其和魏某甲的关系不太好就没有注意魏某甲还说了其他话,这话是魏某甲当着我们的面说的,当时魏某甲的音量比较大,所以听见了一些,后来魏某甲就上床睡觉的。那天晚上魏某甲是搂着田某睡觉的,第二天一早魏某甲就回家了。魏某甲当天晚上回来之后其没有注意到魏某甲的状态,第二天一早看见魏某甲哭了。
其听李某甲说赵明把手搭在她的肩膀上想摸她的胸的,其还听别人说赵明喝过酒后行为会不好。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号早上,其对象魏某乙打电话跟其说:“你手机怎么打不通的,你去学校看看魏某甲哭是什么情况,她说她不想念书了,说她们老师赵明对她动手动脚的,你赶紧去看看。”然后其就直接去魏某甲他们学校的。到了学校以后,其就去九(三)班门口把魏某甲喊出来,魏某甲刚看到其就哭了。然后其一边安慰她一边把她带到学校外面的车子上,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魏某甲就跟其说昨天晚上也就是2020年1月13号晚上,赵明在其女生宿舍里把魏某甲喊到办公室,在办公室里,赵明对魏某甲说了些关于学习的事情,还说要帮魏某甲偷偷的办理休学手续,不要跟家长说,这样子就可以再读一年,赵明再偷偷的帮他辅导,这样魏某甲就可以考上好的高中了。在办公室的时候,赵明就开始对魏某甲有些动手动脚了,在魏某甲的手臂上摸了几下,还叫魏某甲趴在那里让他打屁股,魏某甲没有同意,魏某甲跟他说天不早要回宿舍了,赵明没有同意,赵明就叫魏某甲跟他去教室,魏某甲以为是跟他去教室查手机的,魏某甲就跟着赵明去教室了。到了教室以后,魏某甲就要去开灯,赵明不让开,魏某甲说不开灯怎么检查手机,赵明说不用开,他就搬了把凳子到教室门口坐着的,然后赵明就叫魏某甲站到他旁边,还对魏某甲说老师喜欢她,还问魏某甲喜不喜欢老师,魏某甲没有回答。赵明叫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说她有洁癖不坐,然后赵明就拉魏某甲让她坐在赵明的腿上,赵明就开始对魏某甲动手动脚的,赵明用手摸魏某甲的膀子,摸过以后还把手伸到魏某甲的衣服里面从后背摸到腰的,赵明还摸魏某甲大腿的还亲了魏某甲的脸,赵明是用双腿把魏某甲夹着的,目的是不让魏某甲离开,但是魏某甲因为被赵明摸了,然后就挣脱站起来了。赵明看魏某甲站起来还说你不相信我啊,魏某甲要回宿舍,赵明没有允许,然后赵明又把魏某甲拉到他腿上坐着的,还是用腿夹着的。还是对魏某甲动手动脚的,魏某甲挣脱没有挣脱开来,后来就有人打电话给赵明,没过一会又有人打他电话的。魏某甲就一直说要回宿舍,天不早了,然后赵明还和魏某甲说了一些话,然后他们就一起下楼离开宿舍的,到一楼的哪个办公室赵明又喊魏某甲说了几句话,还对魏某甲说明早上早读的时候来办公室找赵明,魏某甲这才捞到回宿舍睡觉。第二天的时候,魏某甲没敢去赵明的办公室,然后赵明去教室里喊魏某甲的,在办公室里对魏某甲说“老师昨晚有没有对你做出格过分的事情,老师记不得了”。魏某甲没有回答就回教室去了。然后其就把魏某甲带回家了。
5、证人魏某乙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日早上7点左右,其女儿魏某甲打电话给其,一边哭一边和其说“爸爸我不想念书了”,其就问魏某甲为什么这么说,魏某甲就是哭,不告诉其发生了什么,在其的再三追问下,魏某甲才告诉其说她被老师欺负了,魏某甲哭着和其说“赵老师昨天晚上下晚自习后帮我叫到教室里,用手摸我的”。因为其是孩子父亲,考虑到女儿年纪不小了,其就没好继续往下问,其打电话联系孩子母亲,让孩子母亲和女儿沟通,让王某乙将魏某甲先接回家,接着其打电话给鲁某中学王校长,和他反映这个情况。一直到晚上23时,和其孩子魏某甲了解情况后才打的110报警。赵明他儿子通过多方关系联系我,意思是想和我们私下调解。
1月14日,魏某甲和其打电话时就一直哭,状态很差。晚上其回家后,看到孩子时,魏某甲给其感觉有点痴痴傻傻的,在家一直哭,就喝点汤,不肯吃饭。一直到现在,孩子精神状态才稍微好一些,但是其怕孩子精神状态反复,所以不敢再让她接触到这件事情,就怕对孩子精神影响不好。
6、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号,当时赵明找到其说昨天晚上,在他自己班级的教室里扇了一个学生,然后今早学生被家长带走了,想找其看看这件事情怎么处理,看看好不好协调。然后其让他去赔礼道歉。当时其还问他有没有其他情况,赵明说没有。后来不是中午就是下午的时候,魏某甲的父亲就打电话联系其的,在电话里跟其说:“你们学校的赵明老师,道德败坏,我对他还是不差的,还请他吃饭还送茶叶给他,我到现在还没有收到赵明的任何一句道歉的话,王校长我要找你谈一谈。”然后我们就约了个时间,一起碰个面好好谈谈。然后其就联系赵明怎么没有去人家赔礼道歉的,赵明说他去不好,去了就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了。然后晚上10点40左右的时候,其在杨集和魏某甲的父母碰面的,魏某甲的父母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意思就是说赵明对他的女儿动手动脚的,这事之前他们就开始怀疑了。后来其就跟他说这件事依法处理,其可以帮他调出鲁某中学,但是无权开除他,一切交给警察处理。然后他们当着其的面就报警。第二天赵明就和他的对象还有他小妹一起到其办公室找其的,他始终没有承认猥亵魏某甲。
事情发生以后,其和孙运平(原鲁某中学校长)谈论过赵明事情的,他跟我说赵明以前就有这样的坏习惯。2020年1月22日,我们学校韩小东发微信给其看他和学生的聊天记录,对话的内容就是讲赵明会补课,品行不好,在学生中的口碑不好,会对女学生动手动脚。
其学校的规定是晚上下晚自习以后,所有的班主任还有分管校长、政教主任一起到学生宿舍检查,各查各的,但是不允许男教师进入女生的宿舍查寝,只能在门口,不论班主任是男女,都要去寝室检查。上班期间老师不允许喝酒。
7、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20年1月13日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下晚自习之后其就回到了宿舍,然后我们班的班主任赵明就到我们宿舍的,当时其和魏某甲一起从小店出来回宿舍的,赵明就对魏某甲说魏某甲你出来一下,事后其才知道在其没到宿舍的时候赵明就在找魏某甲,还让人看到魏某甲的话告诉魏某甲赵明在找她。赵明当时喝酒的,其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后来魏某甲和赵明走了有将近二十分钟,回来以后其当时还没有睡着的人就问魏某甲赵明找他干什么,魏某甲就说“赵明喊她让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说她自己有洁癖没有坐,后来赵明打了魏某甲的屁股十几下”,这话是魏某甲当着其的面说的,后来魏某甲就上床睡觉的,她是搂着其睡觉的,其能感觉到她在害怕,因为她平时睡觉是不会搂其的。魏某甲说“赵明让她坐在他的腿上,魏某甲没有答应说她有洁癖不坐在别人的腿上,但是赵明还是再三说让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后来赵明就直接把魏某甲拉到他的腿上,然后赵明先是摸她的大腿,还把手伸进她的上衣里,后来就是被魏某甲挣开了。后来还说了赵明还打她屁股的”。当天其能感受到魏某甲害怕,第二天的状态也不好,魏某甲还打电话给他爸说她不念了。赵明事后找其好几次,两次问魏某甲为什么回家,第三次让其带他去魏某甲家。那天他还找其他人谈话的。其听别人说过赵明会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手。
8、证人吉某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日上午,赵明找其、李某甲、张某乙一起去他的办公室,起先是对其说他怎么怎么好,后来赵明就说魏某甲的父母过会可能要来闹事,让我们帮他说好话,他说话的时候很紧张,其从来没见过他这么慌,其一开始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其就答应的,后来其离开的时候才问李某甲、张某乙究竟是什么情况,后来李某甲告诉我魏某甲事情,其才恍然大悟。
赵明经常会来其宿舍,他都是直接进宿舍的,我们宿舍在魏某甲宿舍的隔壁,赵明在其宿舍里都是闲聊,还会对学生说你没被老师霍了(就是拍屁股的意思)。赵明人品不行,经常拍女生屁股,男生找他说话的话,他就很严肃,女生把他围起来说话的话,他就会高兴,同学都说是变态,曾经有留级下来的学生还对其说过要注意赵明,他会拍女生屁股,会乱摸。其看过赵明在教室里拍过他人的屁股,还有一次其在楼梯的时候,看到过有个被赵明补过课的女生被赵明拍了下屁股,那个女的还说老师别碰我,赵明还说不喜欢老师了啊。
9、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赵明还没有来其宿舍其就睡着了,后面的事情是第二天李某甲告诉其的,她跟其讲“魏某甲昨天晚上被赵明喊出去的,说赵明让魏某甲坐在他的腿上”。后面她就没有跟其多说,但是其知道赵明这个人喜欢对女生动手动脚的,所以李某甲不跟其说其也能想到赵明对魏某甲动手动脚的。其老早就知道赵明经常对女生动手动脚,夏天会把女生喊到小阁楼,以补课名义摸女生手和屁股,冬天会把人带到教务处办公室,也是动手动脚。
第二天中午的时候,赵明找其、李某甲、吉某去教务处找他的,赵明对其说魏某甲的父母要来学校里找他麻烦了,让其帮他说好话,保护好他,后来他还找其他人也帮他说好话的,其能感觉到他那两天很紧张,情绪和往常不一样。大家都知道赵明会对女生动手动脚的,行为非常不好,其都背地里说他是个变态,心里害怕单独被他喊到办公室。其印象中他打过其两次屁股。
二、猥亵儿童罪
2018年9、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明在学生宿舍熄灯后进入该校初二女生24号宿舍,公然将手伸进被害人邱某(2005年8月2日出生)、刘某(2005年10月24日出生)的被子里,用手摸邱某大腿和肚子,摸刘某大腿。后被告人赵明又将邱某、刘某带到宿舍楼下,在谈话过程中趁机搂抱二人肩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赵明供述与辩解
证明:其平时比较喜欢小女孩,就会做一些亲昵的行为,其经常会打学生屁股,其自己通过这些行为,内心会有点满足感,自己觉得对孩子有鼓励作用。其能想起来的,基本就是在学校小阁楼,张某甲、杨某甲、徐某、韩某某、陈某某类似这些成绩稍微不太好的学生,其会带他们补补课,补课结束的时候,其会对其中的学生拉手拽过来,对他们屁股打两下摸两下的情况都有,但是其确实记不太清了,学生说的应该都属实,不会撒谎的,其也承认会做这些事,其自己做这些事会内心比较满足,其次其觉得对他们是一种鼓励。有人说其一个老头子好色,其儿子也说过的,后来其就慢慢改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邱某陈述,证明:初二上学期(第一次称2019年5月份左右,第二次称之前的记不清楚),其当时住24号宿舍,当时住不是10人就是11人。一天晚上,当时已经下晚自习宿舍都熄灯了,那天其没有洗衣服,是其同学帮其洗的,然后她们去晾衣服,其就陪她们的,当时其就上衣穿着长袖圆领衫,下身就穿着内裤,其是站在宿舍门口看着的,这个时候其看到赵明来了,就全部往宿舍跑了,因为其的床离宿舍门口很远,其就直接上了靠近门口的一张床,当时刘某睡在上面,上床以后其就直接钻被窝里了,最后一个进来的人没有把门锁起来,就是把门一带,没过一会赵明都没有敲门就推门进来了,赵明先在宿舍里看了看,然后就直接坐到其睡的那张床上面了,他一边说话一边把手伸进其被窝里的,他先是右手直接放在其的右大腿上侧,他刚把手放在其的腿上其就拿手去扳他手的,想把他手推开,他的手在其的大腿上停留了几秒钟,当时他手放在其腿上的时候其就对旁边的刘某说的,但是不知道是声音小还是刘某不敢,她没有帮我扳。后来赵明又把手放在其的肚子上,因为其当时进被窝比较急,衣服皱起来了,没有把肚子遮住,赵明的右手就放在其肚子上了,其又继续扳赵明的手,赵明的手在其的肚子上放了一会,这个时候他的手才被其推开,赵明接着就站起来了,先是让我们穿衣服跟他出去一趟,在楼梯口赵明和我们说话,内容忘记了,后来赵明又把我们带到楼下,当时其是在赵明的左边,刘某在赵明的右边,赵明叫我们坐下后就把我们搂着的,他手是搭在我们的肩膀上的,其把他手推开后就坐在他们后边的,赵明就和刘某说话的,其就对赵明说其回宿舍,赵明说不许回,其说为什么不给回,赵明说现在给你们回去你们也不睡觉,就在说话的时候,我们又被赵明带到办公室了,当时办公室里还有其他老师在,赵明就告状的,说我们没有睡觉,说完以后我们就回宿舍了。赵明先是摸其的腿,然后又摸其肚子,都是直接靠到其皮肤上的,两次加起来十几秒吧,其反抗的,其是用手把赵明的手扳开的,赵明还会搂我们脖子。
其没看到赵明摸刘某,因为赵明手被被子遮住了。但是刘某第二天告诉其赵明也摸她的。当晚回宿舍有人问,我们说没摸。第二天我们宿舍又问其和刘某赵明摸你们的吧,我就反问他们的你们没看到的,当时刘某怎么说的其记不清,刘某就是告诉其赵明摸她的。
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应该是初二上学期刚开学的时候(第二次陈述),其当时在初二(四)班,初一初二女生一栋楼,初三女生一栋楼。其住24号宿舍,我们宿舍当时住11个人。当时天气不是很冷,盖得被子也不厚,白天穿的衣服也就里面一件衬衫外面一件小外套,具体时间记不得了,下晚自习后其在宿舍里准备睡觉的,当时我们宿舍里有人在外面晾衣服,她们看到赵明来了,就都跑进来的,邱某因为床离门口比较远,就直接钻进其被窝的,最后一个进来的人也没有把门锁起来,赵明就直接进来的,都没有敲门,进来以后赵明就拿着手机照着我们的床铺,就对我们说刚刚是不是我们两人在外面的,其说不是,说完赵明就坐在其床边了,当时其睡在里面,邱某在中间,赵明坐在最外面,他坐下来就把手往我们的被窝里伸的,他先是摸邱某的,具体怎么摸的其就不知道了,赵明的手是伸到被子里摸的,当时邱某还叫其帮她一起把赵明的手扳过去,但是其不敢就没扳,后来赵明又把手往里伸的,也就是摸其的腿的,当时摸的是其左侧大腿上面,其当时没有穿裤子,他手直接靠到其皮肤的,大概有十秒钟,其没敢反抗,(第二次称是右侧大腿,上下摩挲两下,几秒钟)摸过以后赵明先让我们穿衣服跟他出去,赵明到门外后,邱某就把门锁起来回自己的床上了,没过一会儿,赵明又在门外敲门的,问我们怎么还没有出去,这时我们才穿衣服出去,起先是在楼梯口跟我们说话的,我们怕在楼梯口说话会被班主任事后知道,赵明就把我们带到楼下的小花坛那坐着的,他把我们两个并排搂着的,其当时在赵明的右边,邱某在他的左边,他把手臂搭在我们的肩膀上,当时其很害怕不敢反抗,眼睛是朝地上看的,邱某那边的事情其不懂,赵明跟我们说他教过谁谁谁,都是些没用的话,当时天有点冷了,赵明就说要把我们带到办公室去,我们说不去,赵明又说没多远,最后我们还是被赵明带到办公室去了,刚到办公室的时候,里面有个老师在学习,那个老师还问我们干什么的,这时候赵明才进来说我们两人讲话被他逮到了。
当晚回到宿舍,有人问我们赵明找我们干什么的,我们就说说话的。第二天有人在宿舍问出去赵明有没有摸我们。其就说赵明把手放我肩上的,邱某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邱某事后有没有跟别人说这事其不清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丙证言,证明:其和邱某、刘某三人是舍友,都是(四)班的学生。我们当时初二,赵明管初三,不在一栋楼上,不知道他怎么跑到我们宿舍楼的。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差不多是晚上的十点钟,其听到赵明喊谁在讲话,邱某就赶紧朝刘某的床上跑的,钻进刘某的被窝里防止被赵明查到的,当时我们宿舍的门没有锁,赵明没有敲门就直接进来的,进来后问谁讲话的,我们宿舍的人说没有讲话,赵明又问谁刚刚在外面的,邱某说晒衣服的,然后赵明就坐在邱某的床边的,其当时是睡在对面的上床,有的场景其看不到,有的话其也听不到,但是其看到赵明直接就把手放到邱某的腿上的(应该是右腿),因为被子比较小,邱某的腿有一部分在被子外面,没有全部盖住,邱某有没有反抗其也没有看到,有没有摸刘某的腿因为被被子盖着其没有看到,期间其还和赵明说话的,其问他是不是赵老师,后来赵明先出去了一会,然后又在门口把邱某她们两人喊出去的,邱某她们两人就出去了,这个事情隔得时间有点久,有些细节上面其记得不是很清楚,但是其可以肯定的是赵明摸邱某的腿的。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和邱某初二在(四)班,11人住一个宿舍,有一个空床位,其俩现在都在初三(七)班。当时初二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天不冷,晚上9点以后宿舍已经熄灯了,有人在宿舍门口晾衣服,突然跑进来说赵老师来了。其住的床靠门口在门左边,刘某床在门右边,中间就隔也就一米宽的过道,邱某因为床位远就钻到刘某床上了。过一分钟,赵明进来,因为人走动有声音楼道的灯就亮了,赵明进来直接往邱某那去的,其清楚看到赵明弯腰把手伸进邱某被窝里摸,位置是下半身,具体看不到,当时邱某用手推赵老师,但是赵明有没有摸到刘某其就不知道了。大概几十秒,后来赵老师就叫邱某和刘某去办公室的,他俩穿上裤子和衣服就去的。过几分钟她们回来,因为大家都知道赵明喜欢摸女学生,我们就问赵明有没有摸他们,她们说没有,办公室有其他老师。第二天,邱某跟去厕所的时候对其说:“赵明这个老色鬼,昨天晚上摸我大腿。”其说其昨晚也看到了。我们宿舍几个人都知道这个事情。因为其和刘某不太熟就没和她交流。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老早就听说过赵明这个人经常对女生动手动脚的,夏天的时候赵明会把女生喊道小阁楼里,以补课做题目的名义然后对女生动手动脚的,会摸女生的手还有屁股,冬天的话就会把人带到教务处的办公室里,然后也是动手动脚的。就在这个星期,其还听说赵明在邱某的这个宿舍,他把手伸进一个女生的被子里摸。
4、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赵明去宿舍大部分时间在外面问人有没有齐,但有时也会进去,喝过酒也会进来,有时还喝过酒上课。他的行为不好,我们女生都会躲着他一点,因为我们都知道他会打女学生的屁股以及摸女生的大腿,让人反感。我还听说赵明把手伸进被窝里摸(四)班同学的腿。
5、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听别人说过赵明会拍女生的屁股,摸女生的手。其还听别人说过有一次有两个女的没有穿裤子在被窝里睡觉的,后来赵明把手伸进被子里想去摸女生的胸的,没有摸到又去摸女生的腿的,后来被女生弹开了。
6、证人金某成证言,证明:去年其教八(四)班,邱某、刘某是我们班学生,住**女生宿舍。去年赵明是初三年级主任。年级主任一般也只转转本年级宿舍,很少窜年级检查,学校里没有窜年级检查宿舍的规定,但老师在学校里看到学生不遵守纪律,都会教育一下。
上述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发案及破案经过。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明系被抓获归案。
3、工作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明系鲁某中学任教,担任学校教务主任。
4、微信聊天记录,吉某与韩小东聊天,提到“我们班女生好多被赵明摸过,都没说罢了…他找我们说魏某甲家人要来闹事了,让我们帮他说好话。”。
5、被猥亵受害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被侵害时的年龄情况。
对于被告人赵明提出的“魏某甲是因为考试作弊,我就喊到办公室处理,时间很短,后来我就打了一下腰部和屁股,老师和学生之间拍拍手、拍屁股不构成猥亵,是关心学生的行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赵明的所作所为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赵明利用自己当老师的身份和便利,采取拍打屁股、搂抱等方式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部分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被告人赵明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师生之间的肢体的程度,具有明显的猥亵性质,本案被害人、证人等与被告人赵明之间无利害关系,能够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被告人赵明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赵明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虽有相关受害人对案件情节进行的陈述,这是直接证据,但对于证人所做的笔录,因证人没有在案发现场,只是事后听说,故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同时赵明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强制猥亵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赵明称其并未在2020年1月17日询问时做第二起犯罪的供述,其供述的事实与第二起犯罪不一致,因其未佩戴眼镜,并未对笔录进行校对和更正。该笔录是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取得,故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讯问录像显示未发现侦查机关在本次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骗供和诱供的行为,该份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猥亵儿童罪中被害人邱某和刘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前后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经过时间较长,被害人记忆案发时间存在误差,属于正常现象,虽然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前后存在矛盾,但是对主要案件事实陈述前后基本一致,足以认定本起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利用教师的身份和便利,在校园内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中部分猥亵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犯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赵明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学校保安等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