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女子宾馆开房 裸体从房间跑出求救

(原标题盐城女子宾馆开房 裸体房间跑出求救)

被告人纪元,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9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纪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7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纪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能执行),2020年4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纪元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纪元、值班律师袁园、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纪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朱纪元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某,并虚构自己为工程老板的身份,以给付金钱等为由,约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朱纪元与被害人李某某相约至大丰区工农路**宾馆203房间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朱纪元未给付财物,被害人李某某不愿与被告人朱纪元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朱纪元采取强行脱内衣、按手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李某某借口喝水,趁机从房间内裸体跑出求救。

被告人朱纪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纪元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纪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元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纪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纪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顾兴俊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