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女子被强奸 其丈夫当场发现并报警

(原标题:自贡女子强奸丈夫当场发现并报警

四川自贡市贡井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地里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在地里扯草,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害人杨某某系智力低下人员,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对其实施语言引诱。之后,被害人杨某某脱下裤子,被告人黄某某也随即脱下裤子,进而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告人黄某某的的身体原因,未能成功。其间,被告人黄某某还用手抚摸杨某某的胸部生殖器。当被告人黄某某在穿裤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邓某某发现,邓某某随即报警。

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邓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被害妇女意愿,明知被害妇女系智力低下人员,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