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开!济宁一男子与一女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杀死女子丈夫 ...

(原标题案件公开!济宁男子与一女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杀死女子丈夫 ...)

2020年10月30日

济宁市人民检察

公开一则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邹城市**镇**村**号,住青岛市市北区**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23日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22日、同年6月24日提请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4月3日、同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均是邹城市**镇**村村民,且是前后院邻居。2003年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之妻巩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赵某乙得知二人关系,与巩某某发生争吵,巩某某遂投奔当时在济南打工的赵某甲,并与赵某甲商议不告诉赵某乙其下落。后赵某乙带其子赵某丙到济南找巩某某未果,将儿子留给赵某甲后回邹城城前老家。次日,赵某甲带赵某丙亦回到邹城老家。

2004年8月12日20时许,巩某某给同村村民赵某丁打电话找赵某甲,后被赵某乙得知,其要求赵某甲租车同其一起到济南找巩某某,二人遂一同到赵某甲父亲赵某戊家出租车,期间,二人因为感情纠葛发生争吵,后赵某甲用自家用铁柄板斧多次砍切赵某乙头面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用力多次砍切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赵某甲作案后潜逃,先后辗转天津、邯郸无锡等地,到案前租住在青岛市市北区**村。2018年12月24日19时,办案民警香里村民房大门口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铁柄板斧等物证;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巩某某、赵某丁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志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