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重庆男子砍杀情敌后自首

(原标题妻子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重庆男子砍杀情敌后自首)

被告人王永久,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3日以璧山公(八塘诉字(2020)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7月12日、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王永久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永久因其妻子曾与被害人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与甘某甲发生争执。2020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许,王永久在重庆市璧山区**镇**街**路**号伍某某开办的理发店遇见甘某甲,遂到旁边门市购买一把菜刀,再返回理发店持菜刀对甘某甲头面部及双上肢持续砍杀,直至伍某某将菜刀夺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永久拨打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病历资料、开房记录通话清单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甘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永久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甘某甲的陈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提取、检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永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久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永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永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王永久犯罪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