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子2次遭强奸 咬伤男子舌头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李丁丁,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乔航,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丁丁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丁丁及辩护人王宏军、乔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丁丁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段某,后至昆山市中华园西村XX幢XXX室X号被害人段某住处,以强行搂抱的方法强奸被害人段某,因被害人段某反抗并咬伤被告人李丁丁的舌头而未得逞。被告人李丁丁又通过自己的另一个手机的微信冒充他人与被害人段某聊天,以被害人段某因咬伤被告人的舌头而被报复、故意伤害罪告你等进行胁迫,被告人李丁丁又至被害人段某住处对其实施强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丁丁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奸妇女,一次未遂、一次既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丁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丁丁辩解称其第一次并未要强奸被害人段某,其二人在打闹过程中,其去亲被害人,被害人咬了其舌头,其当时手也是无意之中划到被害人屁股那里。第二次其到被害人家里问过被害人是否愿意和其发生关系,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其辩解称其两次行为均不构成强奸犯罪。
被告人李丁丁辩护人王宏军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次强奸犯罪构成犯罪未遂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应仅构成一次强奸罪既遂;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如实供述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仅使用了轻微的言语威胁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丁丁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丁丁辩护人乔航的意见是:被告人李丁丁在第一次和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强奸意图,也没有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李丁丁第一次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丁丁通过陌陌软件认识结识被害人段某后于当晚至昆山市中华园西村XX幢XXX室X号被害人段某住处。被告人李丁丁先和被害人段某聊天,后强行搂抱被害人段某并亲吻被害人。被害人段某挣扎反抗过程中咬伤被告人李丁丁的舌头。被告人李丁丁遂离开被害人段某住处。后被告人李丁丁通过自己的另一个手机的微信冒充他人与被害人段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以要告发被害人段某咬伤他人的舌头,要报复被害人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丁丁又至被害人段某住处对其实施奸淫。
另查明,被告人李丁丁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段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段某对被告人李丁丁的行为表示谅解。
1、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住在昆山市中华园西村XX幢XXX室X号房间。2018年1月13日下午13时许,其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李邵华的男子。聊天后这个男子一直要和其见面。但是其不肯和对方见面。晚上17时许,聊天的这个男子不知道怎么到了其楼下,通过陌陌给其发消息说要见面。但是其不肯。对方一直要求见面,其就对该男子说要不然就在窗户里面看一下算了。对方男子说可以。其就把窗户打开探出头和对方见了一面。对方男子穿着黑色的带帽子的棉袄和黑色的裤子。其和对方说了几句话后就关窗躺在床上。后来这个男子就通过陌陌发消息说他走了。大概一个小时后,其听到有人敲门,其以为是房东就开了门。开门后发现是之前要和其见面的那个男子,这个男子直接进到房间里,把门也关上了。这个男子说他又不是坏人,让其不要把他当做坏人。然后这个男子就坐在房间内的板凳上,然后又坐在其床上一直和其说话。后来对方男子说他冷,其就把一个毯子给他,自己钻到被窝里面。大概19时左右,其对该男子讲时间不早了,让他回去,并让该男子让开点,其要上厕所。其就到桌子上面拿房门钥匙,该男子挡住其一直问其拿钥匙干吗,其只好把钥匙放下去上了厕所。上厕所回来后其就让该男子离开,但是该男子就面对面把其抱到穿上,抱住其趴在其身上,然后这个男子还把手伸到其裤子里,其就喊了两声。这个男子就把舌头伸到其嘴巴里。其不愿意就咬了对方的舌头。然后这个男子就就起来了,其看到他嘴巴里面出血了,其嘴巴里面也有该男子的血,后来这个男子就走了。十几分钟后,有人在微信上面加其好友,其就通过了。对方自称是其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但是其不记得是什么人。后来其二人就在微信里面聊天,该男子问其为什么说话这么少。其回答不认识对方。对方就说其换了个微信其就不认识了。之对方一直追问其发生什么事情了,其就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告诉对方。然后对方就让其去看看有没有什么血迹,其出去看到楼梯上面有一两滴血。其就通过微信告诉对方。然后刚才加其微信的这个男子就让其加之前那个男子的陌陌,问问刚才进到其房间的那个男子有没有什么事情并让其把陌陌重新下载下来,把刚才被其咬伤的那名男子重新加上,问问对方有没有什么事情,问题严重不严重。如果严重的话,就让其哄哄那名男子,让其陪那名男子睡一下,和他发生性关系。然后其就把那个被咬伤男子的陌陌重新加上问对方有什么事情。那个被咬伤的男子说他去了医院,舌尖没有了,现在舌头黑紫。其就向对方道歉说其不是故意的并让对方骂其。之后这个被咬伤男子说他已经咨询过了,他只是非礼,但是其把他舌头咬的黑紫。其就问对方你不会要报复吧,但是对方不吱声。过了一会儿,对方说他舌头疼的要死。其害怕对方来打其就继续向对方道歉。被咬男子说起现在不能吃饭了并提出要到其住处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害怕对方以后还来烦其就说可以的,只要对方以后不来找其就可以和他发生性关系。凌晨12点钟左右,这个男子又来到其房间内躺在其床上。该男子让其把衣服脱了。其内心不想和这个男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害怕该男子因为咬伤舌头的事情告其,其就说不想脱。这个男子就过来把其衣服脱了,然后他自己也脱了自己的衣服并趴在其身上,接着这个男子就和其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儿,这个男子又和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来这个男子在凌晨三点左右走了。其就洗澡睡觉了。1月14日6点多钟其去买了避孕药吃了,并且把这个男子侵犯其的事情告诉给其闺蜜曾某。曾某让其不要出门等她过来。下午14时许,其闺蜜过来后,曾某的男朋友就用其手机给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发微信(这个男子的微信是其在凌晨三点多的时候加的,这个男子走了之后还要让其把闺蜜也介绍给其,让其加他微信,其就加了)让这个男子过来。后来这个男子就过来了。其就报警了,警察就把其二人带到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李丁丁就是强奸其的男子。
2、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4日凌晨,段某告诉其有个男子欺负她,七九八那名男子舌头咬断了。其害怕对方男子告他,就和那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早上的时候,其看到微信后就打电话给段某,电话里段某一直在哭。段某告诉其对方威胁要告她,其害怕就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就和男友、男友的表弟三人一起去找段某,想要把那名强奸段某的男子骗出来,然后再报警。今天下午其男友用段某的手机和对方男子聊天把这名男子骗出来之后就报警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李丁丁就是强奸段某的那名男子。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花园东村南门口益康堂药房的工作人员,2018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一女子问其有没有避孕药卖,其就给了她一盒避孕药。该女子直接在店内吃完药走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害人段某和买某的女子比较像。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1月14日对案发现场昆山市中华园西村22幢308室2号房间进行了勘验检查。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丁丁进行人身搜查,搜查到OPPO手机和vivo手机各1部,并进行了扣押,后将手机发还被告人李丁丁。
6、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生物检材、陌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丁丁和被害人段某的生物检材进行了提取。并对被告人李丁丁、被害人段某、证人曾某手机内的微信、陌陌聊天记录进行了提取并对手机内的相关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并刻录成盘予以保存的事实。
7、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识为“段某阴部拭子”标识为“段某阴道拭子”的检材检出人精斑、标识为“李丁丁面部拭子”的检材、标识为“李丁丁左手拭子”的检材、标识为“李丁丁阴茎拭子”的检材,标识为“李丁丁龟头拭子”的检材、标识为“李丁丁鬼头位置残留卫生纸”的检材与标识为“李丁丁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的基因型相同。
8、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4日对被告人李丁丁的人身进行检查,在被告人李丁丁舌尖出发现了伤口,并进行了拍照固定。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丁丁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丁丁系被害人段某报警后被抓获的情况。
11、被害人段某身份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丁丁赔偿了被害人段某人民币15000元,段某对被告人李丁丁的行为表示谅解。
12、被告人李丁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3日的时候其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女子。聊天后其提出来想见对方。那名女子就告诉了其他的地址。当天17时许,其就去了中华园西村22栋那名女子的住处。见到以后随便聊聊就走了。后来其转了一圈又去找那名女子说想去她家见她,但是她不同意。后来其就直接到了她的住处敲房门。其没有告诉对方是谁,直接说开门,对方女子就把门打开了。打开以后,其就和该女子在房间里面边聊天,边打打闹闹。后来其就想去搂抱她,用手摸了她腰部,并用舌头去亲她。然后感觉舌头一疼,应该是被什么东西咬了一下,具体什么东西咬的不清楚。其看舌头出血就离开了。后来发现舌尖破了一点。离开以后其就去吃饭,对方女子就把其微信和陌陌都删除了,其也把对方女子删掉了。当晚23时许,其回到家用另外一个黑色的VIVO手机中其自己的微信加了那名那名女子的微信好友,然后冒充另外一个男子和这名女子聊天。其当时就想观察一下那个女孩有没有生气。聊天过程中其就问对方女子是不是有什么事情心情不好,她就告诉其她咬到人家舌头了。其就问该女子咬的严重不严重,她回答说严重,对方舌头留血了。该女子就问其对方会不会找她麻烦,她应该怎么办。其就告诉对方女子对方如果被咬的很严重肯定会告你的。该女子还问对方会不会打她,其就说只要咬的不严重就没事。其就让该女子问问对方现在什么情况,实在不行的话就让对方搞一次算了。这个女子说已经把对方删除了。其就告诉对方怎么加回已经删除的好友的方法。然后对方女子就又加上了其OPPO手机上的陌陌和微信,她加了以后就问其伤的严不严重,其具体怎么讲的记不清楚了。后来那名女子就让其去她家搞一次她。其一开始没答应,对方女子再三让其去,其就同意先去她家再说。后来到了那名女子家里,那名女子主动提出来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然后其二人就各自脱了衣服,其就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其当时没有戴避孕套。后来聊了一会天就走了,走的时间大概是2018年1月14日凌晨3点左右。1月14日白天,该女子就约其出来见她老乡,其就去了嵩山路上的四川饭店和对方见面,这时有两个男子把其控制住了。对方报警后警察就把其抓获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关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丁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丁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丁丁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关于被告人李丁丁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和被告人李丁丁的有罪供述均可以证实,被害人段某和被告人李丁丁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后,被告人李丁丁主动至被害人段某住处,对被害人进行搂抱,亲吻,在被害人挣扎反抗咬伤被告人李丁丁舌头后,被告人李丁丁冒充他人和被害人进行微信聊天,以要告发被害人段某咬伤他人的舌头,要报复被害人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且有微信、陌陌聊天记录,证人曾某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丁丁违背被害人段某意志,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李丁丁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李丁丁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仅构成一次强奸犯罪且系犯罪既遂,被告人李丁丁无犯罪前科,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丁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丁丁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丁丁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丁丁归案后所做的第一份笔录拒不供述其通过暴力和胁迫方式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关键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否认其强奸罪行,依法不构成如实供述,且被告人李丁丁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妇女性的自主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丁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丁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