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多名女子遭轮奸 男子获无期徒刑

(原标题:苏州多名女子轮奸 男子获无期徒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小山,男,1997年4月2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朱明国,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山犯强奸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山及其辩护人朱明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何小山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三次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潜龙公园附近、吴江区盛泽镇大榭村租房浙江省嘉兴秀洲区运河路等地,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拍裸照威胁等手段,随机选择女性被害人实施轮奸。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冯某王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快速干线与盛八线交叉口红绿灯西北侧路边处,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手段将途经该处的刘某和被害人陈某等三人,挟持至盛泽镇星月翡翠半岛健身步道西侧草坪处,先后强奸被害人陈某。随后以拍摄裸照、扣押手机的方式实施威胁,将刘某和被害人陈某等三人挟持至盛泽镇大榭村租房,由王某、李某甲在租房外对刘某等二人实施看管,被告人何小山与冯某在租房内先后强奸被害人陈某。

2、2017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冯某、王某、管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东侧约150米处路边,采用追逐、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将途经该处的费某、被害人李某乙,挟持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其后,被告人何小山与冯某、王某、管某在盛泽镇大榭村租房内先后强奸被害人李某乙,并拍摄被害人裸照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期间被告人何小山与冯某、王某、管某轮流在租房附近对费某实施看管。

3、201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李某甲、任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潜龙渠公园,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廖某,挟持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榭村租房后,被告人何小山与任某先后强奸被害人廖某,并拍摄被害人裸照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被告人何小山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任某。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冯某、王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小山的供述,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图片,书证照片、聊天记录等,物证水果刀(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小山伙同他人,先后多次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中两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小山系主犯。被告人何小山在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何小山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小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小山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何小山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何小山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三次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潜龙渠公园附近、吴江区盛泽镇大榭村租房、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等地,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拍裸照威胁等手段,随机选择女性被害人实施轮奸。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冯某、王某、李某甲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快速干线与盛八线交叉口红绿灯西北侧路边处,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手段将途经该处的刘某和被害人陈某等三人,挟持至盛泽镇星月翡翠半岛健身步道西侧草坪处,先后强奸被害人陈某。随后以拍摄裸照、扣押手机的方式实施威胁,将刘某和被害人陈某等三人挟持至盛泽镇大榭村租房,由王某、李某甲在租房外对刘某等二人实施看管,被告人何小山与冯某在租房内先后强奸被害人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24日23时许,其跟男朋友刘某还有另一个朋友三人骑车到盛泽镇潜龙渠公园玩。快到公园时,有四个人骑着摩托车追上来,逼其几人下车。其朋友说认识他们中的人,跟对方有点矛盾。后对方三个人打她的朋友,还有一个人打了刘某。打完之后,对方让其三人上车,其几人害怕再被打,就上车了。对方把其几人带到另外一个公园的草坪处继续打,之后穿黑色T恤、皮肤稍黑的男子拽住其胳膊要把其拽到草坪深处,其不肯过去,那个男的就直接打了其鼻子一拳。刘某过来挡在其前面,但对方还是要把其往草坪深处拽,还让其别反抗。其感觉对方是要强奸其,就不肯走,穿黑衣服皮肤稍黑的男子和“黄毛”两个人硬把其拉到了草坪深处,“黄毛”把其的裤子脱到脚踝处,穿黑衣服皮肤稍黑的男子先强奸了其,之后“黄毛”也强奸了其。后两人轮流换“蘑菇头”和皮肤稍白的男子过来,皮肤稍白的男子先强奸了其,之后“蘑菇头”也强奸了其。穿黑衣服的男子又回来强奸了其一次,“黄毛”拍了其的裸照。后对方骑车将其几人带到一处租房,“黄毛”和皮肤稍黑的男子把其拽进租房,刘某在外面,被“蘑菇头”和皮肤稍白的男子看着。其下车时还看见对方手里有水果刀的。在租房里,“黄毛”跟皮肤稍黑的男子再一次强奸了其。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辨认出何小山就是穿黑衣服皮肤稍黑的男子,冯某就是“黄毛”,王某就是“蘑菇头”,李某甲就是皮肤稍白的男子。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其和陈某、还有一个朋友一起骑车去盛泽镇潜龙渠公园那边玩,有四个人让其几人停下来,要找那个朋友的麻烦。其几人下车后,对方有三个人打其的朋友,还有一个人打其,对方一个黄头发的人还拿了刀出来。打完之后,对方让其几人上车,将其几人带到了一个小区边上的草坪处。下车后,黄头发的人和矮矮黑黑的人又打了其和其的朋友。之后,黄头发的人就拉其女友陈某,说要去一边问点事情。陈某不愿意过去,矮矮黑黑的男子就用拳头打了陈某鼻子一拳,陈某就不敢反抗了,黄头发的人和矮矮黑黑的人就拉着陈某去了草坪深处,其知道对方要强奸陈某。其和其的朋友被对方个子高高的还有“蘑菇头”发型的男子看着,他们两人中有个人拿刀的。过了半小时,看着其的那个个子高高的人也去了草坪深处那边,之后矮矮黑黑的人过来换了“蘑菇头”过去。过了一段时间后,对方三个男的带着陈某从草坪深处回来。后其几人又被带到一处租房,黄头发的男子和矮矮黑黑的男子拉着其女友陈某进了租房,矮矮黑黑的男子还从屋里拿了一把菜刀给那个“蘑菇头”,让他看着其和其的朋友,之后他们就在房间里强奸了陈某。

经辨认,证人刘某辨认出何小山就是对方矮矮黑黑的男子,冯某就是对方黄头发的男子,李某甲就是对方“蘑菇头”发型的男子,王某就是对方高个子的男子。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其和王某、何小山、“B哥”在一起,何小山提出去潜龙渠公园“兜姑娘”,就是找女人强奸,大家都同意的。其几人骑三辆摩托车过去,在潜龙渠公园大门口,其看到其的一个仇人,大家就说要追上去打他,后其几人在潜龙渠公园的边上追上了对方。当时对方车上有两男一女,其和王某、“B哥”打了其的仇人。后其提出将对方带走接着打,其几人就将对方带到盛泽镇一处河边的草坪处,其和王某、“B哥”又将其的仇人打了一顿。打完后,何小山开始摸那个女子的胸,对方反抗,把何小山的手推开,何小山打了那个女子的鼻子一下,接着就带那个女子到旁边的草坪去了。其知道何小山要强奸她,也跟着一起过去了,“B哥”和王某负责看着那两个男的。其和何小山带着那个女的到旁边的草坪后,何小山抱着那个女子的手,其把那个女子的裤子脱掉,何小山和其先后强奸了那个女的。后其将王某换过来,之后“B哥”也过去了。“B哥”和王某强奸完之后,其用手机拍了那名女子的裸照并发给“B哥”。后其和何小山商量把对方带到管某大哥的租房去,继续强奸那个女的,“B哥”和王某也没有说什么,其几人就带着对方到了管某大哥位于盛泽大榭村的租房,“B哥”看着对方两个男的,其和何小山带着女的进了租房,何小山先强奸那个女的,其在旁边看着,之后其也强奸了那个女的,其结束后,“B哥”也进去了,具体有没有强奸对方其没看到。后王某准备强奸对方时,何小山把王某从女的身上推开,王某就没有强奸对方。后其几人将对方送到盛泽南三环盛虹集团边上,让对方走了。

经辨认,证人冯某辨认出何小山、王某,辨认出李某甲就是“B哥”,陈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刘某就是对方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同时,证人冯某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草坪、第二次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冯某、何小山、小飞在吴江盛泽潜龙渠公园里玩,何小山提出要“兜姑娘”,就是调戏小姑娘的意思。后其几人在公园大门口看到一辆摩托车,冯某说开车的人和他有仇,其几人就追上去,在快速路的路口追到了他们。当时对方是两男一女三个人,其和冯某、小飞打了冯某的仇人,对方没有还手。打完后冯某让对方上车,其感觉是要强奸那个女的。后其几人将对方带到一个小区旁边的草地上,冯某又打了他的仇人,何小山去摸那个女子的胸,那个女的打了何小山一个耳光,何小山就踢了那个女的。有个男的想过来保护那个女的,何小山又踹了那个男的几脚,冯某上来把男的拉走,又和何小山说了几句话。当时那个女的在哭,何小山让其和小飞看着那两个男的,他和冯某拉着那个女的去了草地深处。过了十几分钟,其也想强奸那个女的,就走到何小山那边,看见冯某在强奸那个女的,之后何小山也强奸了那个女的。后小飞也过来了,其上去强奸了那个女的,之后小飞也强奸了那个女的,小飞搞完后,冯某又过来强奸了那个女的。之后其对冯某说给对方拍裸照,让对方不敢报警,冯某就拍了。之后冯某说把女的带到大榭村管某哥哥的租房去强奸,其是最后一个到租房的。其到的时候看到小飞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在外面看着两个男的。后其进了房间,看到冯某在强奸那个女的,何小山见其进来了,他就出去了,然后小飞也进了房间,但其和小飞没有强奸对方。冯某搞完后,对方就走了。

经辨认,证人王某辨认出何小山、冯某,辨认出李某甲就是“小飞”,陈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刘某就是对方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同时,证人王某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草坪、第二次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其和何小山、冯某、王某在路上瞎逛,不是冯某就是何小山提出来要去潜龙渠公园那里找女的强奸,其跟王某也同意。在路上碰到骑着摩托的两男一女,冯某说对方和他有矛盾,何小山就说去搞他们,其几人就骑车追上对方。冯某上去打对方一个男的,其打了另外一个男的。打完之后,何小山或者冯某中的一个人叫对方上车,其几人把对方带到盛泽镇翡翠豪庭靠近运河边上的草坪那里,冯某又打了对方一个男的。后何小山去摸那个女子的胸,女的不同意,还打了何小山一巴掌,何小山就用拳头打那个女子的脸。之后何小山、冯某、王某说好要搞那个女的,何小山问其要不要搞那个女的,其同意了。之后何小山、冯某把那个女的带走了,其和王某知道他们是去强奸那个女的了。过了半小时左右,何小山、冯某中的一个回来了,王某就到那个女的那边去了,之后其也过去了。王某说他搞完了,让其搞,其就强奸了那个女的。后冯某拿手机拍了对方的裸照,并把照片传给其。后其几人又将对方带到一个租房,冯某和何小山拉着那个女的进去强奸,其在租房外看着那两个男的。后何小山从屋里拿出一把菜刀放在其脚边,让其吓唬那两个男的。何小山和冯某在房间里强奸那个女的有一个小时左右,其对何小山说天快亮了,让他放对方回去,之后其几人就把对方送到马路边上让他们走了。

经辨认,证人李某甲辨认出何小山、冯某、王某,辨认出陈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同时,证人李某甲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草坪、第二次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何小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8月25日凌晨,其和冯某、王某、“B哥”骑三辆摩托车去潜龙渠公园附近,冯某看到他的仇人和一男一女在一起,其四人就骑车追赶,在潜龙渠公园外面的十字路口追上了对方,冯某、王某和“B哥”打了冯某的仇人,后冯某提出带对方三个人走。其几人将对方带到一处草坪边上,冯某、王某和“B哥”又打了那个仇人。打完后,其想强奸对方那个女的,就让那个女的跟其到边上去,那个女的不愿意,其就打了那个女的一耳光,那个女的踢了其一脚,其就用脚踢了那个女的几脚,旁边那个男的上来拦住其,其就踹了那个男的胸口一脚,又将他踩在地上。那个男的被其打倒之后,其就带着那个女的到草坪深处,让那个女的躺在地上。这时冯某过来了,他把那个女子的裤子脱下来,其就上去强奸了那个女的,其一方的人看着对方两个男的,不让他们逃跑。其搞完之后,冯某、“B哥”、王某先后强奸了那个女的。在其一方几个人强奸那个女子的时候,其让对方两个男的不要报警,否则就要让对方“出事”。之后其几人又把对方三人带到了“红头发”哥哥的租房,其从租房里拿出一把菜刀给了“B哥”,让他看住对方两个男的,冯某带着女的进了租房,其也跟了进去。冯某在租房里继续强奸那个女的,他搞完后,其也上去强奸了那个女的,其搞完后,王某也想进去强奸那个女的,其怕天亮了被警察发现,就不让王某去搞了。之后其几人就把对方三人送回去了。事后“B哥”给其看过那个女子的裸照,应该是在草坪那里拍的。

经辨认,被告人何小山辨认出冯某、王某,辨认出刘某是其挟持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陈某就是被其强奸的女子。同时,被告人何小山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草坪进行了指认。

2、2017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冯某、王某、管某经预谋后,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东侧约150米处路边,采用追逐、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将途经该处的费某、被害人李某乙,挟持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其后,被告人何小山与冯某、王某、管某在盛泽镇大榭村租房内先后强奸被害人李某乙,并拍摄被害人裸照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期间王某、管某轮流在租房附近对费某实施看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三名男性朋友在嘉兴市运河路遇到四个男的,对方将其几人拦住,其这边有两个男的跑掉了,其和费某被对方拦住,对方很凶,一个反穿着外套的人让其上他们的车,把其二人带到盛泽。在一个路口其和费某被分开,反穿外套的人和一个穿长裤子的人把其带到一个租房里面,费某被带到哪里去了其不知道。在租房里,反穿外套的男的拿出一把折叠刀,让其脱衣服,其因为害怕就脱了。先是穿长裤子的男的强奸了其,之后那个反穿外套的男的也强奸了其。期间,那个穿中裤的男的也来到租房里,第三个强奸了其,之后那个正穿外套的男的也来强奸了其。最后那个穿长裤的男的和反穿外套的男的又再次强奸了其,穿长裤的男的还用手机拍了其的裸照,反穿外套的男的说如果报警就把裸照放到网上去。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何小山就是反穿外套的男子。

(2)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带着女友李某乙和两个朋友在嘉兴月河街玩,后来遇到四个男的,将其和其女友李某乙拦了下来。当时对方有个人手里有刀,他们让其二人上车,把其和其女友分开带到两个地方。其中有两个男的跟其一起,一个反穿外套的男子和一个穿长裤的男子将其女友带走。期间,两个看着其的男子中途轮流离开过。后来,对方将其女友带过来并让其二人回去了,还让其不要报警。

经辨认,证人费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对方四名男子当中的一名男子。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8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其和何小山、王某、管某在一起,何小山提出去嘉兴玩,并要回家取刀,其几人就知道何小山要到那边去找女的强奸。后在一家超市里,其和何小山各买了一把刀,其把刀交给了王某。后其几人在嘉兴月河街附近看见三男二女,其几人就追上去,用雨伞打对方,对方有两男一女骑摩托车跑掉了,还有一男一女没有跑掉。何小山让对方上车,其几人将对方带到吴江盛泽镇大榭村管某大哥的租房,管某和王某负责在门口看着那个男的,其和何小山带那个女的进屋,其先强奸了对方,后何小山也强奸了那个女的,之后王某和管某也进来强奸了那个女的。管某强奸完对方之后,何小山让其用他的手机给对方拍了裸照,之后何小山又强奸了那个女的一次。之后其几人将对方送了回去。

经辨认,证人冯某辨认出管某,辨认出李某乙就是被强奸的女子,费某就是对方那名男子。同时,证人冯某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购买刀具的超市、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9日晚上,其和何小山在一起,何小山联系冯某,叫他一起去嘉兴玩,冯某过来的时候带上了管某。何小山和冯某买了刀,冯某又把刀给了其。其几人骑摩托车到了嘉兴附近一条大路上,看到有几个人骑着三辆车,冯某说追他们,其几人就边追边打,最后拦下了一男一女。何小山让对方上车,其几人将对方带回了盛泽。回到盛泽时,何小山让其把男的带远点,怕被邻居发现出现意外,他和冯某带着那个女的去了大榭村管某哥哥的租房,其和管某带着那个男的到了大榭村的一个小树林。过了十几分钟,其也想去强奸那个女的,就骑车去了租房。其到租房时看到何小山在强奸那个女的,冯某在玩手机,冯某还说他是第一个搞的。何小山搞完后,让其快点搞,冯某说让其搞好换管某过来搞。其强奸完之后,就骑车回到管某处,管某就骑车过去了。早上5点左右,他们开车带着女的过来,其几人就把对方送回去了,何小山还威胁对方不要报警。

经辨认,证人王某辨认出管某,辨认出李某乙就是被强奸的女子。同时,证人王某还对何小山、冯某买刀的超市、挟持对方的地点、看管对方男子的地点和强奸对方女子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5)证人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28日下午,其跟冯某、何小山、王某四人一起吃东西,吃完东西就说好晚上一起出去嫖妹子。晚上8点多钟,何小山和冯某到超市里买了两把刀,何小山说如果遇到对方高大或者人多,可以拿刀吓唬对方。后其几人在嘉兴看到有一男一女骑着电瓶车,就将对方逼停。何小山、王某手里拿着刀,将对方带回盛泽。何小山让其和王某把那个男的带到江苏和浙江交界的地方看着,他和冯某把那个女的带到盛泽大榭村其哥哥的租房里面去强奸。过了半个小时,王某说他也要去强奸那个女的,就骑着车走了。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样子,王某回来换其,其就骑车去了租房。其到的时候冯某正在强奸那个女的,其等了一会,冯某结束后,其就上去强奸了那个女的,之后冯某、何小山又上去强奸对方。当时其看天快亮了,就让何小山不要搞了,何小山就同意送对方回去了。何小山强奸的时候,冯某还拍了对方的裸照。

经辨认,证人管某辨认出何小山、冯某、王某。同时,证人管某还对何小山、冯某买刀的超市、挟持对方的地点、看管对方男子的地点和强奸对方女子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何小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8月28日晚上,其喝了点酒想出去搞女人,就联系了王某、“红头发”和冯某,商量好找到女的就强奸。其还提出要带刀吓唬对方,于是其就和冯某去超市买了两把刀,其拿着一把折叠刀,冯某买的水果刀给了王某。后其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到了嘉兴运河路那边,看到了三男一女,其四人就过去先将对方两个男的打跑了,把剩下的一男一女逼停,其把刀拿出来指着那个男的,让对方上车,其一方还有个人让对方把手机拿出来。后其几人骑车带着对方到盛泽镇“红头发”哥哥的租房那边,在路上,王某把对方那个男的放下来,让其几人先走,他看住那个男的,其就和冯某、“红头发”把那个女的带到“红头发”哥哥的租房,冯某先强奸了那个女的两次,之后其也强奸了那个女的。其搞完后,“红头发”进来强奸了那个女的。“红头发”搞完后,王某也去强奸了那个女的。过了几十分钟,王某、冯某、“红头发”带着那个女的出来了,其几人就骑车送那个女的回去,路上看到对方那个男的站在路边,其又告诉对方别瞎搞,不然就让对方出事。其和王某把手机还给了对方,之后就各自回家了。

经辨认,被告人何小山辨认出管某就是“红头发”。同时,被告人何小山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3、201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山伙同李某甲、任某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潜龙渠公园,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廖某,挟持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榭村租房后,被告人何小山与任某先后强奸被害人廖某,并拍摄被害人裸照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被告人何小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任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31日凌晨0点左右,其和男朋友骑车到盛泽潜龙渠公园玩。其二人在门口找了个长凳坐着聊天,后过来一个男的坐在其旁边。其男朋友问他有什么事?对方说没事。这时又从边上走过来两个男的,围在其男朋友面前。第一个男的用左手勒住其脖子,右手用刀抵住其脖子,让其跟他们走。其二人当时很害怕,就按对方说的做了。后来其几人走到两辆摩托车旁边,对方让其二人上车,这时其男朋友打了对方其中一人一巴掌就跑掉了,对方就让其上车,将其带到一处租房。对方有个人让其把衣服脱了,其心里很害怕,就把衣服脱了,然后对方就将其强奸了,之后那个拿刀抵住其脖子的矮个的男子也强奸了其。第一个强奸其的人给其拍了裸照,后两个人轮流强奸了其三次。

经辨认,被害人廖某辨认出何小山、任某就是当晚挟持并强奸其的两名男子。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30日晚上快12点时,其和其女友到潜龙渠公园玩。当时其二人坐在树下聊天,后过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坐在其女友边上。其看对方来者不善,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对方一个男的将其手机抢了过去,同时拿出一把刀对着其,另外两个男的也把刀拿了出来,其就不敢动了。后对方让其二人跟他们走,走到路边一个停车场边上,其趁对方不注意打了其中一个人脸上一下后跑了。后其让值班保安帮忙报警的。

经辨认,证人曹某辨认出何小山、任某就是对方三名男子中的两名男子。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30日晚上,其请何小山吃饭,何小山提出要去盛泽镇潜龙渠公园搞女人,并带着其去找了“小青”。后其三人骑车去了潜龙渠公园,何小山拿出两把刀,给了“小青”一把。后何小山看到有一男一女坐在那里,其几人就过去了。何小山先是对着对方看,对方那个男的问何小山有什么事?何小山就挑衅对方,双方吵了起来。后何小山拿出刀抵住对方,“小青”也把刀拿出来吓唬对方,后其几人就押着这一男一女,准备把他们带上车。之所以要把女的带走是因为要强奸那个女的,这个之前已经说好了,为什么要把男的带走其不清楚。在准备上车的途中,对方那个男的打了其一巴掌就跑了,其没有追上对方,之后其三人就带着那个女的到了一个房间。其跟何小山说不要强奸那个女的,何小山说既然事情做了就要做下去,其就走了,他们在那里强奸那个女的。

经辨认,证人李某甲辨认出任某就是“小青”,曹某就是对方那名男子。同时,证人李某甲还对何小山、任某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何小山和一个“河南人”到其宿舍,何小山说要带其去潜龙渠公园干一票,之后其三人就一起去了潜龙渠公园。在路上的时候,何小山说他要给其一把刀,找个女的带回去强奸,刀是用来吓唬对方的,其同意的,“河南人”也说去。到了公园门口,何小山叫其拿上刀。后何小山在公园里看到一男一女,就带着其几人过去了。何小山直接坐在对方女子的旁边,那个男的问何小山要干嘛?何小山就开始骂他,之后又打了那个男的。后其和何小山都把刀露出来,要把对方带到车那里去。到车边上的时候,那个男的打了“河南人”之后跑掉了,其几人就带着那个女的回到租房。刚开始何小山和“河南人”在外面,其跟那个女的在里面,其强奸了那个女的。过程中,何小山和“河南人”进来了,“河南人”说他要先走。其强奸完之后,用手机拍了对方的裸照,之后何小山也强奸了那个女的两次,之后其又强奸了那个女的。之后其和何小山就送那个女的回去,路上遇上了巡逻警察,其就跑了。

经辨认,证人任某辨认出何小山,辨认出李某甲就是“河南人”,廖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曹某就是对方那名男子。同时,证人任某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实施强奸的租房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何小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8月30日晚12点左右,其通过QQ联系“小青”和“B哥”,叫他们和其一起出去找女的强奸,“小青”答应的,“B哥”说怕出事,他可以找个男的打。其说如果对方不听话就拿出刀来吓唬他们。“B哥”还说搞完之后要拍个视频,有把柄在手上对方女的就不会报警了。后其给了“小青”一把折叠刀,其自己也拿了一把折叠刀,三人骑两辆摩托车去了潜龙渠公园。后其三人在公园大门口看到一男一女坐在凳子上,其走过去坐在女的旁边,从裤兜里拿出折叠刀,把刀亮出来,后又走到男的旁边,对方也不敢和其多说什么。“小青”在旁边说让对方上其一方的车,对方没有动静,其又说了一遍,对方一男一女就朝其车的方向走。后对方那个男的趁“B哥”不注意,打了“B哥”一个耳光就跑了,其一方追了几米没追到,就让那个女的上车,“小青”和“B哥”一前一后把女的夹在中间,开车去了盛泽“红头发”哥哥的租房,当时差不多是凌晨1点。路上其曾威胁那个女的,让她别报警,如果报警就会对她不客气了,那个女的很害怕。到租房后,“B哥”让其别搞了,怕出事,其说没有事,“B哥”让其小心点,之后就走了。其进到租房里,看到“小青”已经在强奸那个女的了,其在旁边看了几分钟,“小青”不搞了,其就脱光衣服强奸了那个女的,其搞好之后“小青”又继续强奸那个女的,结束后其又继续强奸对方,之后又是“小青”强奸对方。两人搞完大约是凌晨3点左右,那个女的说她要回家,其和“小青”就骑车送那个女的回家,半路上遇到了警察,“小青”下车逃跑了,其被警察抓获了。在“小青”和那个女的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时,其在旁边用手机拍了录像,“小青”后来也用手机拍了几张对方的裸照。

经辨认,被告人何小山辨认出任某就是“小青”;李某甲就是“B哥”;曹某就是对方那名男子,廖某就是被强奸的女子。同时,被告人何小山还对挟持对方的地点、强奸对方女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6)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侦破及被告人何小山的到案情况。何小山称任某伙同其作案,并称知道任某的住处。在何小山的带领下,民警于2017年8月31日12时许在盛泽镇园区路一厂房的三楼宿舍内抓获任某。

本案的相关事实还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何小山、任某持有的OPPO手机两部,扣押了李某甲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在手机中均发现了相关被害人的裸体照片。

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何小山、任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何小山持有一把折叠刀,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何小山及被害人陈某、李某乙、廖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经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山伙同他人多次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奸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小山系犯意的发起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小山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小山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小山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所交代的其他几起强奸罪行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罪行系同种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小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辩护人有关被告人何小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小山法制观念淡漠,伙同他人针对不特定对象,有预谋的多次轮奸妇女,其中两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其携带有凶器,并拍摄被害人裸照,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辩护人有关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妇女性自主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小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