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道士骗女子以“合体保平安”为名实施强奸 获刑3年

(原标题:男子冒充道士女子以“合体保平安”为名实施强奸 获刑3年)

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晓欣,男,汉族,男,1985年10月1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人孙晓欣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利群,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欣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3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欣及其辩护人包利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欣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日间,冒充道士帮被害人顾某某(女,1988年11月生)做法事,为达自己淫欲目的,利用被害人顾某某相信迷信,向被害人顾某某谎称和被告人孙晓欣“合体”能保被害人顾某某改变命运,被害人顾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孙晓欣在被害人顾某某位于江阴市的家中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晓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晓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实质性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包利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晓欣犯强奸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确定本案被告人孙晓欣犯强奸罪尚有疑点,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去被害人家并留门,喝茶聊天两小时后发生两三次性关系;事发后半个月被害人一直未报警,期间还一起吃饭,后来是因为被告人没有出借款项而报案,被告人孙晓欣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做法事期间,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认知已经不受干预,是否因为被告人没有出借款项而影响了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不能排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系非典型强奸,无暴力无胁迫,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顾某某(女,1988年11月生)因觉得自己诸事不顺又相信迷信,经朋友介绍了所谓的“道士”被告人孙晓欣,被告人孙晓欣于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间,冒充道士帮被害人顾某某做法事,为达自己淫欲目的,利用被害人顾某某相信迷信,向被害人顾某某谎称和被告人孙晓欣“合体”能保被害人顾某某今后顺利平安,被害人顾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孙晓欣在被害人顾某某位于江阴市的家中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证明张某向被告人转账的情况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微信聊天的情况。

3.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孙晓欣是男女朋友,孙晓欣经常在江阴和靖江做法事。其认识顾某某几年了,因为顾某某觉得什么事情都不顺利,就咨询了孙晓欣,介绍孙晓欣帮顾某某做法事。第一次“渡婴灵”其支付680元,9月28日收多少钱其不知道,9月30日支付1600元,每人800元,是其转给孙晓欣的。9月30日上午,孙晓欣带了陆某过来,去顾某某家中做法事,孙晓欣说当天做了法事顾某某的女儿不能住在家里,顾某某的女儿就住到其家中的。10月15日晚上,其看见顾某某和孙晓欣发微信,其怀疑他们之间不正常,10月23日,孙晓欣电话打不通,其才知道顾某某把孙晓欣告了的经过情况。

4.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孙晓欣平时在外面接做法事的活,再到靖江请会做的人做。他自己不怎么会做,也没听说他拜师学艺过。我们那里的人没有人请他的,最多临时没有人才叫他凑数,他连相关的经也不会念的。2019年9月30日孙晓欣开车带其到江阴顾某某家里做法事,其帮顾某某和张某做了“渡婴灵”的法事。做完后,其和孙晓欣等人一起去万达晚饭。晚饭后,顾某某带着其和孙晓欣到万达锦江都城开了房间,孙晓欣跟其老婆视频说不回去了。接着孙晓欣就跟其说要去顾某某家中,不回来睡了。第二天一早,其退了房到顾某某家把车钥匙等给孙晓欣,孙晓欣开门出来只穿了一条黑色内裤。事后孙晓欣给了其300元做法事的酬劳。“渡婴灵”的法事没有说小孩不能住在家里的说法,张某的女儿有阴阳眼这种事情是不存在的。后来听张某说顾某某告孙晓欣强奸的经过情况。

5.证人曹某证言笔录,证明2019年9月30日,孙晓欣和另一个道士到顾某某家里做法事。晚上一起去吃晚饭的。当晚其和妈妈张某到公园路去接了顾某某的女儿回家住的,因为孙晓欣说顾某某的女儿当天做了法事不能住在家里的经过情况。

6.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自己从小因为“关盲婆”的事情比较相信,经常去庙里烧香。离婚后做生意又被人坑,多次拜佛捐善款的。其朋友张某也相信鬼神的,说要叫道士做法事,并介绍了道士。9月初道士做了“还阴债”的法事。9月28日到家里来做法事,并跟道士孙晓欣约好到家里做堕胎婴灵的法事。2019年9月30日,道士说以后要顺的话,要跟他合体,就是要发生性关系。9月30日下午,孙晓欣把曹某支开,和其讲合体的好处,其开始有点犹豫,后来孙晓欣反复说合体的好处,并说不合体法事就白做了,其同意的,后来当天晚上发生3次性关系。孙晓欣还说要支持其20万元。后来孙晓欣答应的一些事情都不能兑现,怀疑被骗,其醒悟过来,通过网络查询,网上明确解答了孙晓欣这种行为就是强奸。10月2日自己棉签擦拭阴道保存在冰箱的,其一直用问他要钱的方法试探他,果然到了10月15日他翻脸了,威胁其要搞死其,还要把其女儿也弄死,其就报警的经过情况。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孙晓欣和证人陆某的情况。

9.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和被告人孙晓欣的归案情况。

10.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证明被告人孙晓欣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孙晓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1年学了一些皮毛,就自称道士,没有证书和资质。后经张某介绍认识了顾某某,帮她做了法事。9月30日,其带着陆某到顾某某家中做了法事。其感觉顾某某长得不错,想跟她发生性关系,就想到提出“合体”的说法,因为其知道如果直接跟顾某某说跟她发生关系的话,她肯定不同意的,顾某某比较相信迷信,其就跟顾某某解释“合体”的意思就是要发生性关系,跟其“合体”后能保她以后顺顺利利。在道士行业,“合体”就是配阴婚,不是与活人发生关系。当时顾某某不太愿意,其再次劝说“合体”的好处,并许诺在金钱上帮她,顾某某就答应的。当晚吃完晚饭后,其到了顾某某家中与顾某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并答应借给她20万元的经过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欣冒充道士,违背女性意志,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晓欣在侦查阶段前期和当庭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晓欣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晓欣利用被害人相信迷信,以“合体”能保太平等理由欺骗被害人诱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自己陈述“因为比较迷信怕自己的命不顺才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为了我的下半生”,被害人的“同意”是在封建迷信影响下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表现,精神上受到胁迫,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被害人因被告人承诺的事情不能兑现才对被告人产生怀疑,上网查询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强奸,并受到威胁才报警,案发自然,符合常理;被害人得不到被告人允诺的出借款项并不影响被害人受到诱骗遭到强奸的犯罪事实的存在,故对辩护人包利群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包利群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包利群提出被告人有其他从宽处罚的理由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晓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张迅寒

人民陪审员  秦松岳

人民陪审员  钱 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志鹏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