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因妻子收到他人信息 凌晨找到对方砍伤其嘴唇
(原标题:宁夏男子因妻子收到他人信息 凌晨找到对方砍伤其嘴唇)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和9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国际刘某某经营的仁信烟酒商行,以被害人刘某某给其妻子发信息为由,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把被害人刘某某嘴唇砍伤,并对被害人刘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给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了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鉴定结论书;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