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夜里超市门口捅死人 事发前和对方争吵厮打

(原标题宁夏男子夜里超市门口捅死人 事发前和对方争吵厮打)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夏石嘴山****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苑*-*-***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3日19时许,被害人田某与其朋友何某某、许某(许某某)在银川市原郊区**村*队(现兴庆区****市场南大门对面)“**公话超市”内闲聊,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该公话超市内因电话收费问题与女收银员橘子发生争执,继而与被害人田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韩某某离开电话超市,被害人田某追出超市,与被告人韩某某在超市门口发生厮打,被告人韩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田某捅倒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田某系被单刃锐器多处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许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悦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