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夜里超市门口捅死人 事发前和对方争吵厮打
(原标题:宁夏男子夜里超市门口捅死人 事发前和对方争吵厮打)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夏石嘴山****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苑*-*-***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3日19时许,被害人田某与其朋友何某某、许某(许某某)在银川市原郊区**村*队(现兴庆区****市场南大门对面)“**公话超市”内闲聊,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该公话超市内因电话费收费问题与女收银员“橘子”发生争执,继而与被害人田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韩某某离开电话超市,被害人田某追出超市,与被告人韩某某在超市门口发生厮打,被告人韩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田某捅倒后逃离现场。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许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