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女子惨遭丈夫杀害 男子被判无期

(原标题:镇江一女子惨遭丈夫杀害 男子被判无期)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纪宝。因吸毒,于2009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4月1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许纪宝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二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纪宝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许纪宝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期间,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8月2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庆华、检察官助理阚孝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纪宝及其辩护人顾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纪宝与被害人郭某乙(女,殁年46岁)系夫妻关系,二人感情长期不和。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许纪宝与郭某乙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许纪宝在客厅内将郭某乙推倒在地,致郭某乙眉弓处受伤。二人在东卧室内再次发生争执、扭打,许纪宝遂将郭某乙推倒在卧室卫生间内,采用双手卡扼颈部等方法致郭某乙死亡,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扼颈及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许纪宝至句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纪宝,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许纪宝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纪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纪宝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纪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纪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许纪宝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其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激情犯罪而非有预谋的故意杀人;2、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郭某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许纪宝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纪宝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纪宝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纪宝与被害人郭某乙(女,殁年46岁)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许纪宝与被害人郭某乙在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许纪宝在客厅内将被害人郭某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郭某乙眉弓处受伤。后二人在东卧室内再次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许纪宝将被害人郭某乙推倒在卧室卫生间内,采用双手卡扼颈部等方式致被害人郭某乙死亡,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扼颈及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许纪宝主动至句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许纪宝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句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世茂花园小区内夫妻打架,女方没了。民警出警至现场,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卫生间内发现一女子躺在血泊中,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急救情况反馈,该女子已无生命体征。经民警现场调查以及勘查,该女子名叫郭某乙,系他杀,其丈夫许纪宝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随即将情况告知句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同时开展对许纪宝的抓捕工作。2019年11月12日,许纪宝到句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讯问,许纪宝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被告人许纪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许纪宝供认,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其与妻子郭某乙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因郭某乙用东西砸其并辱骂其,其在客厅推郭某乙一下,导致郭某乙头部磕在地砖上,眉部受伤流血。郭某乙坐在地上哭了一段时间,后返回卧室。其哄郭某乙时,郭某乙又辱骂其,其就打了郭某乙两个巴掌,郭某乙还手后,其用拳头对着郭某乙的脸部和上半身打过去,郭某乙被打得往卧室的卫生间里退,其对着郭某乙的胸腹部踹了几脚,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郭某乙被推倒在地面上,其掐住郭某乙的脖子,把她的头抬起来往下甩。在其起身准备向外跑时,郭某乙坐起来抱住其一条腿不让跑,其用另外一只脚踹郭某乙的脸部、胸部以上部位。郭某乙拿起一条毛巾抽其把其抽疼了,其就对着郭某乙的脸部、身体的胸部以上部位把郭某乙踢倒在地,继续用双手箍住她的脖子,把她的头抬起来往地面上撞,后两只手抓住毛巾的两头用毛巾勒住郭某乙的嘴部和脖子。郭某乙当时脸色发紫,舌头是伸出来的,其就松手了,听到郭某乙发出轻微呻吟声还有动静后,又继续用双手箍住她的脖子,把郭某乙的头抬起来往地面上用力撞了很多下,直到郭某乙没有动静后停手。其拿走郭某乙的手机、金手镯,坐出租车找到妹妹许某甲要求许某甲回家看郭某乙的情况。

其叫张某开车带其去“地平线”手机店把从家里带出的郭某乙的金手镯卖掉了,又叫张某送其去“阿拐”那里买毒品。往郭庄方向开的路上,接到许某甲的电话说郭某乙死了,就把自己手机和郭某乙手机从车窗户扔了出去。张某帮其去拿了毒品,其在路上把毒品吸掉了。打了一辆黑车去找其妹夫颜某,叫颜某帮去手机店办新的手机卡,拿一个手机。拿了他的车,12日凌晨其到了鼓浪屿洗浴中心找个包间过夜。第二天其就去自首。被告人许纪宝对作案地点以及逃离现场后的相关地点进行了辨认。

3、现场勘验笔录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21幢一单元401室进行现场勘查。大门门体及门锁无破坏迹象。客厅中间地面上可见疑似血迹若干处;4号血迹上有面纸团一个;现场折叠纸张一份,打开后为20厘米×27厘米大小的纸张一张和银行卡一张,纸上有“亲爱的老婆”等字样。沙发南侧地面提取纸张一张,纸张上有“离婚协议”等字样。南卫生间地面仰卧一具女尸,穿一身红色珊瑚绒家居服,颈部有一条被血浸染的毛巾。马桶外侧边缘发现血手印一枚。公安机关对现场的面纸团、纸张、毛巾等物品、现场多处血迹及血手印均予以提取。

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纪宝进行人身检查,左上胸见淡黄色片状恢复性皮下出血,左上臂前侧见较大面积片状呈淡紫黄色恢复性皮下出血,右上臂上段前外侧见三处淡黄色小片状恢复性皮下出血,左大腿下段外侧及左小腿上段前侧见两处散在较新鲜小条片状表皮剥脱,已结痂。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许纪宝的袜子、血液样本、左右手指甲可疑部位及斑迹。此外,公安机关还提取许真蕾的血液样本。

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许纪宝、郭某乙是许某某血样所属女个体生物学父、母亲。

6、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明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扼颈及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7、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郭某乙的心血、肝组织、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毒物成分。

8、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1)现场客厅地面血迹4处、客厅地面面纸团表面红色可疑斑迹、走道地面灰色袜子表面红色可疑斑迹、走道地面红色袜子表面褐色可疑斑迹、东卧室门口地面橙色拖鞋鞋面红色可疑斑迹、卧室地面粉色衣服胸口处红色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灰色裤子左膝处红色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蓝色拖鞋鞋面红色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红色袜子表面褐色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毛巾表面红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红色表面褐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蓝色衣服领口处红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蓝色衣服左右袖口处和左右口袋处红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血迹、南卫生间地面毛巾表面红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洗漱池表面血迹、南卫生间南墙表面血迹、南卫生间马桶表面血迹、许纪宝白色袜子表面红色可疑斑迹、郭某乙颈部毛巾上红色可疑斑迹、南卫生间马桶外侧边缘血手印表面可疑血迹、东卧室地面散落分布可疑血迹等31个检材检出人血迹,其DNA分型与郭某乙的心血DNA的基因型相同。(2)走道地面灰色袜子表面可疑斑迹、走道地面橙色拖鞋鞋内侧可疑斑迹、东卧室门口地面橙色拖鞋鞋内侧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红绳表面可疑斑迹、郭某乙左右手指甲拭子、左右手指甲表面可疑斑迹以及下颌、颈部和口唇拭子等11个检材检出DNA分型,其DNA分型与郭某乙的心血DNA的基因型相同。(3)客厅地面折纸1内银行卡表面可疑斑迹、客厅地面折纸1表面可疑斑迹、走道地面红色袜子表面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粉色衣服衣领处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灰色裤子腰部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蓝色拖鞋1鞋内侧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红色袜子表面可疑斑迹、东卧室地面蓝色拖鞋2鞋内侧可疑斑迹、南卫生间地面蓝色衣服衣领处可疑斑迹等9个检材检出DNA分型,其DNA分型与许纪宝的血样DNA的基因型相同。(4)许纪宝左右手指甲拭子2个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郭某乙、许纪宝的DNA分型。(5)郭某乙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

9、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明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21幢一单元401卧室卫生间马桶外侧边缘提取的检材手印与许纪宝十指指纹捺印的样本手印的右手拇指是同一人所留。

10、婚姻登记信息、离婚协议,证明被告人许纪宝和被害人郭某乙于2005年8月8日结婚,2009年3月31日离婚,2010年11月24日结婚,2016年3月3日离婚,2016年3月21日结婚。许纪宝和郭某乙自愿离婚,世茂花园住房归郭某乙所有,许纪宝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11、遗书,证明许纪宝因这两年来犯了大错决意自杀。

12、句容市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病历、非正常死亡证明,证明接诊时间是2019年11月11日16时24分,初步诊断是心跳呼吸骤停。被害人郭某乙于2019年11月11日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死亡,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13、通话记录,证明许纪宝的139××××****手机号码与张某的159××××****手机号码在2019年11月11日有4次通话记录。

14、借款合同、服务委托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共有及共同债务声明、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19年1月7日,郭某乙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25万元;2019年2月27日,郭某乙向该银行借款147000元;2019年8月23日,郭某乙向该银行借款6万元。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北侧世茂花园B11幢401室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附记是按揭,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31年3月18日;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7年4月17日。

15、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许纪宝的银行账户情况。

16、从许纪宝手机调取的赌博网站相关内容截图,证明许纪宝在该网站的赌博情况。

17、户籍信息,分别证明被告人许纪宝、被害人郭某乙的身份情况。

18、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句容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许纪宝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9、尿样检测照片,证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许纪宝的尿样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

20、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住户。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其听到xxx室传来男女吵架声,其用139××××****手机号码打电话让物业公司去协调一下。其带孙女出去玩了半个多小时,到家后还是听到吵和哭的声音,直到大概1点半左右才没有声音。

21、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小区的客服管家,主要负责接待业主投诉、保修工作。2019年11月11日12时06分,其接到业主投诉称B11幢401室住户老是吵架。Bxx幢就是xx幢。其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登记后,至21幢401室门口,拔下门上钥匙并敲门,一个三四十岁的男人过来开门,当时一名女子身穿红色睡衣坐在客厅地上哭。其将钥匙交给男人,让对方有话好好说,遂离开。当日下午4点多钟警察过来时其才知道401室住户出事。经辨认,401室男子即被告人许纪宝。

来访人员登记表,证明2019年11月11日12:06,“邻居反映xxx在吵架,经常吵,现在宝宝不敢回家睡觉,139××××****,已跟进”。

22、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许纪宝的妹妹。2019年11月11日下午1点43分,其接到许纪宝的电话称在家跟郭某乙吵架了,后许纪宝到其工作的格林豪泰宾馆称和郭某乙吵架、打架,让其给弄两千多块钱,又将一串钥匙交给其,让其带郭某乙去医院包扎。其在格林豪泰对面的梦之蓝烟酒店换得现金2700元后交给许纪宝。许纪宝称手机快没电了让其有事联系159××××****手机号码,随即与朋友一起离开酒店。后在其强烈要求下,许纪宝与其在世茂花园西门见面。其与朋友黄某到许纪宝家,用钥匙开门进入后,发现地上有血迹,现场没有翻动痕迹。黄某转了一圈后告诉其卫生间里躺了一个女子,地上全是血,黄某随即拨打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称人已死了。11月12号早上,其母章某接到许纪宝通过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其劝许纪宝自首,许纪宝驾驶颜某的汽车到派出所门口,其陪同许纪宝自首。

从许某甲手机内提取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以及手机一部、住宅钥匙一串、电动车钥匙一串,证明2019年11月11日14时06分许某甲收到许纪宝的转账2680元,当日15时55分收到转账10000元,当日16时28分收到转账4300元。许某甲的手机号码是183××××****。2019年11月11日下午,许某甲的手机号码与“760”有多次通话,与张某使用的159××××****手机号码有多次电话联系。此外,从许某甲处提取的华为HONOR牌手机照片,证明手机的外观是蓝色。

证人黄某的证言与证人许某甲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

2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许纪宝的朋友,2019年11月11日下午1点多钟,其接到许纪宝电话后驾驶苏A×××**轿车赶至句容。许纪宝称和郭某乙打架很严重。许纪宝的妹妹拿了一些现金给他。许纪宝上车后称他身上有黄金,让其驾车到句容中街“地平线”店把黄金卖了。许纪宝妹妹问许纪宝怎么打的郭某乙,许纪宝说用手掐郭某乙,打得蛮严重,郭某乙被打得没动静了,可能死了。其和许纪宝妹妹劝他自首,许纪宝称要把大飞搞掉。后来许纪宝把家里钥匙给他妹妹让她先去救人。许纪宝用自己的手机联系“阿拐”购买毒品。当日下午4点多钟在驾车往郭庄买毒品的途中,许纪宝接到他妹妹的电话后说“人救不活了,派出所来了”。许纪宝买了毒品吸食后,其驾车将许纪宝送到湖熟镇上,许纪宝打车往句容方向走。其因为害怕将手机扔在河里。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9××××****。许纪宝自称用房子抵押借款三四十万。许纪宝跟其玩一个博彩网站,网址为46771616.com。张某辨认出当日贩卖毒品给许纪宝的“阿拐”是许遥。

2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1日晚上7点多钟,妻兄许纪宝向其借用车辆,其将牌号苏A×××**轿车的钥匙交给对方。许纪宝让其帮忙办理一张手机卡再找一部旧手机。其驾车将许纪宝带到句容中街工商银行对面的中国电信营业厅,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当时营业厅送了一部手机,其将手机卡和手机一起交给许纪宝,后许纪宝驾车离开。

合约优惠协议、用户业务办理确认单,证明2019年11月11日颜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签订协议,办理套餐的手机号码是180××××****。

25、证人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飞达出租车公司员工,驾驶苏L×××**出租车。2019年11月11日下午13时31分,其接到乘客在世茂花园西门通过滴滴叫车的单,一个中年男子上车后,其感觉对方很慌张、很烦躁,还说“现在的女人不能忍”,对方在滴滴出行上的到达地点是润阳广场,上车后对方说要去少管所。他先和一个男子打电话,让对方赶紧过来,电话里不好说。又给一个女子打电话,说“跟你嫂子吵架打架了”,还让对方在酒店门口等。后对方让其去西门加油站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下车后通过滴滴出行付钱。其辨认出乘车男子是被告人许纪宝。

从滕某处提取的滴滴打车订单记录截图,证明尾号7789的乘客于2019年11月11日13:31:11自世茂花园北区-西1门乘车,该订单收费13元。

2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句容市开发区人民路经营一家烟酒店。2019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对面格林豪泰的一名员工女子过来换钱,用支付宝转账2次共计2700元,其中,通过账号“继雪”转账的金额是2680元,通过账号“许某某”转账的金额是20元,其交给对方现金2700元。

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刘某的支付宝账号于2019年11月11日14时10分收到“某某183*****67”的转账2680元,收到“许某某”转账20元。

2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句容市华阳镇帕提亚广场经营一家地平线手机店。2019年11月11日下午3点多钟一个男子到店里卖过一个黄金手镯,其要求对方出示了身份证并拍照,该男子即许纪宝。黄金手镯的重量是44克,其通过支付宝转账14368元给许纪宝。手镯现已被其卖掉,无法找到。

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回收登记等,证明2019年11月11日15时7分余某转账给许纪宝14368元;许纪宝,身份证号××,44克。

2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其在句容市郭庄镇詹家边自然村机场路路口向东100米远马路北边的菜地附近捡到一部OPPO手机。

2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句容市华阳镇西大街惠民全网通惠民连锁卖场二店的工作人员,该店是中国电信的一个营业网点。2019年11月11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一个男子到该店办理手机卡,出示的身份证姓名是颜某。对方办理的手机号码是180××××****,其按照合约规定送给对方一部华为手机。后该男子与另一个男子一同离开。王某甲辨认出办理手机卡的男子是颜某,当日与颜某同行的男子是许纪宝。

从王某甲处提取的中国电信合约优惠协议、用户业务办理确认单,证明2019年11月11日颜某办理号码180××××****的套餐。

3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句容市华阳镇鼓浪屿洗浴中心总经理。2019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许纪宝到店里过夜,次日早上八九点钟离开。证人陈某乙对被告人许纪宝进行了辨认。

鼓浪屿洗浴中心管理系统记录,证明2019年11月12日8:22,顾客结账69元,其中夜间服务费50元,浴资19元。

3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句容市急救中心的医生。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其接指令后赶至世茂花园室进行急救。急救车到达小区西门时,一个女子已在该处等候,后骑电瓶车带路至一幢楼下,一个男子在楼下等候,男子带路至401室,现场一个女子躺在卫生间地上,地上很多血,女子已无生命体征。其让男子报警。聊天中得知是该男人拨打120。女子称呼死者为嫂子。

32、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其接到儿子许纪宝通过一个陌生号码180××××****打来电话,称他马上回来自首。许纪宝和郭某乙的女儿许真蕾一直是其在带,许纪宝每月补贴生活费。

从章某处调取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该手机与180××××****有4次通话。

33、证人经明飞的证言,证明许纪宝和郭某乙的脾气都不太好,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得不可开交,有几次还动手。其曾听郭某乙说有一次她被许纪宝打得去医院。其最后一次见到许纪宝是2019年11月4日,当天二人因借钱一事闹得不愉快。当天其让妻子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400元给许纪宝,次日又转账5600元给许纪宝,用于归还欠款。许纪宝的微信昵称是“淡定”,其妻子袁某某的微信昵称是“小袁家「无添加辅食招代理」”。

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9年11月4日“小袁家「无添加辅食招代理」转给“淡定”9300元、100元,次日转给“淡定”5600元。

3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居住在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21幢301室,经常听到401室有吵架声,每次都是男子在吼叫,女子在哭,多数是在后半夜甚至凌晨吵架。

3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小区的保洁人员。2019年11月7日10时许,其在该小区xx幢楼下洗拖把,期间听到争吵声。过了一二十分钟,夫妻俩边吵边走出单元楼,女子手持一只竹制痒痒挠,夫妻二人站在单元楼门口西侧路边争吵,女子骂男子母亲,男子与女子对骂,女子用痒痒挠打了男子的脸部一下致男子嘴角部位出血。后邻居将二人拉开。21幢在楼栋号变更前是Bxx幢,东侧是ss幢。

3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句容市开发区世茂花园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幢之前叫Bxx幢,ss幢东侧是cc幢。

3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许纪宝的朋友。2017年、2018年左右许纪宝投资做草坪生意时向其借款3万元,许纪宝现金还款2千元左右,陆续通过微信还款8千元,至今仍有2万元左右没有还款。对方的微信昵称是“淡定”。

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微信昵称“淡定”的电话号码是139××******。“淡定”发起转账的情况:2019年1月12日1500元,2月22日1000元,3月20日1500元,5月13日1000元,6月12日1500元,10月14日1500元。

38、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郭某乙的姐姐。其和许纪宝、郭某乙相处过2次,每次大概两三天的时间,每次都看到他俩吵架打架,郭某乙每次都被打得不轻。其曾劝郭某乙离婚,但是郭某乙不肯。

39、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许纪宝与郭某乙的感情不错,但是二人脾气都不太好,经常吵架打架。2019年11月12日,其从网上得知世茂花园出事,遂找到许某甲,许某甲说是许纪宝打死了郭某乙。其与许某甲一起去找她母亲章某,期间许纪宝打电话给章某,许某甲劝许纪宝自首,后其与许某甲一起在开发区派出所门口等许纪宝并陪同许纪宝自首。

40、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郭某乙和前夫顾某某的女儿。郭某乙和许纪宝关系还好,偶尔吵架,印象中他们打过一次架。

4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句容市开发区某足疗店老板。郭某乙于2019年4月应聘至该店。郭某乙在该店上班的最后一天是2019年11月10日,她当天还说上到11月20日就不来了,但是11月11日郭某乙就没来。

证人罗某、王某丁的证言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4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HONOR手机一部和OPPO手机一部进行勘验。在OPPO手机的电子数据勘验报告内摘抄支付宝转账截图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6张、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照片3张、手机自拍照片截图3张。其中,有一名女子穿红色睡衣坐在地上、面部流血的他人角度拍摄照片以及自拍照片。

43、监控视频,证明(1)车牌为苏L×××**出租车内监控及截图显示,许纪宝于2019年11月11日13时32分上车,当日13时42分下车。(2)世茂花园小区监控及截图显示,2019年11月11日13时25分许纪宝走出世茂花园21幢1单元门厅后折返,13时27分再次走出单元门厅,13时30分许纪宝走出世茂花园小区西大门。当日16时00分黄某、许某甲进入门厅,16时09分急救人员进入门厅,16时23分民警进入门厅。当日15时24分,许纪宝乘坐黑色轿车至小区西门路边,许某甲上车;当日15时57分许某甲下车,黑色轿车离开。(3)路面监控显示,牌号为苏A×××**轿车的行驶情况。(4)从句容市急救站调取的监控显示,120抢救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纪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纪宝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告人许纪宝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而非有预谋地故意杀人。被告人许纪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纪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郭某乙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纪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