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生惨烈车祸 车辆坠崖1人跳车死亡

(原标题重庆发生惨烈车祸 车辆坠崖1人跳车死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巫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李某乙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C3****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巫山县大昌镇往巫山县城方向行驶,李某丙坐在副驾驶室途经巫山县国道348线720KM+900M长下坡路段时,李某甲发现气汞指示表报警,同时踩刹车一脚就踩到底,李某甲喊李某乙跳车,二人遂打开车门跳下。李某乙跳车后被皖C3****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致死,李某甲右踝骨骨折,皖C3****轻型仓栅式货车冲出公路跌下150余米高的山崖。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拦住过路小车,请旁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交通肇事谅解书、交通肇事调解协议、证明书证

2.证人马某某、龚某某、施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