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买万响鞭炮做炸药 要让前女友见识威力

(原标题陕西男子买万响鞭炮炸药 要让前女友见识威力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现住咸阳秦都区**路**公寓**座**室,自由职业者。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卫某某驾车渭南市富平县老家到杨凌找其前女友王某某复合未果后卫某某驾车在回咸阳的路上,即产生自制爆炸物找王某某谈判,如果王某某不同意二人合好,其就引燃爆炸物,二人同归于尽的想法。回到咸阳后,卫某某购买了两串1万响鞭炮带回至咸阳市秦都区**路**公寓**座**室自己的住处。在该房间,卫某根据其之前在互联网浏览的制作爆炸物的教程,将其中1万响鞭炮剥开后取出火药,用一张A4纸卷成长约18厘米,直径约4厘米的柱状,在中间填充火药,两端填入泥土钢珠,在其中一端加入引线外层胶带缠封,制作了一个爆炸物(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爆炸物构成火发火爆炸装置)。卫某某在制作爆炸物的同时,向王某某发微信,扬言要王某某见识一下爆炸的威力,王某某即报警

后王某某微信询问卫某在何处,卫某某谎称在杨凌,王某某便约卫某某见面,卫某某遂驾驶陕A0D52T黑色东风牌越野车携带上述自制的爆炸物到杨凌见王某某。

卫某某到杨凌后即被民警抓获,爆炸物当场被扣押。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