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男子留宿工友家中 凌晨猥亵工友女儿

(原标题渭南男子留宿工友家中 凌晨猥亵工友女儿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西安市**区**办**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到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屈家村五组其工友赵**家中,与赵**喝酒吃饭至当晚22时许并留宿该赵家中。

次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李**上厕所期间发现赵**女儿赵*甲也在上厕所,待被害人赵*甲从厕所出来后,该李强行将赵*甲拉入厕所并用水果刀威胁赵*甲,对赵*甲进行搂抱…在强拉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赵*甲手臂胳膊擦伤。

后赵*甲跑回卧室躲避,被告人李**试图用脚踹开卧室门,后赵**赶至现场,李**遂停止踹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背他人意志,对被害人赵*甲强行搂抱、强摸被害人臀部胸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